1.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3)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4)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5)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6)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7)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8)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2.含义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食品安全的含义有三个层次: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可持续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