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古代的封建王朝由于条件有限,不能对所能触及的所有地方都实行郡县统治,特别对一些偏远的少数民族地区更是无法实施有效的郡县统治,但又不能放弃,于是,为了笼络一些少数民族势力而使之不生异心,智慧的中原王朝便想出了一个古代版的“一国两制”,甚至是“一国多制”政策,那就是充满智慧的羁縻政策。所谓“羁”就是用军事和政治的压力加以控制,“縻”就是以经济和物质利益给以抚慰,即在少数民族地区设立特殊的行政单位,保持或基本保持少数民族原有的社会组织形式和管理机构,承认其酋长、首领在本民族和本地区中的政治统治地位,任用少数民族地方首领为地方官吏,除在政治上隶属于中原王朝、经济上有朝贡的义务外,其余一切事务均由少数民族首领自己管理。
这种羁縻统治起源于战国时期秦国灭巴蜀之后,据史载,“秦惠王并巴中,以巴氏为蛮夷君长,世尚秦女,其巴氏爵比不更。”秦昭王与巴人盟誓,“秦犯夷,罚黄龙一双;夷犯秦,输清酒一钟。”汉朝对秦国的这种做法也有继承和发展,册封少数民族首领为“王”“侯”“长”,又采用和亲、朝贡、互市等方法进一步笼络。
南北朝时,由于中原王朝力量非常孱弱,往往会同时出现多个政权均声称自己是天下之主,要求周边诸国朝贡的局面。各小国无奈只好同时向多个大国朝贡,更有一些国家一边接受朝贡,一边又向更大的政权朝贡。使得这一时期的朝贡体系呈现出多元的网状特征。这段时间内中原政权往往采取“羁縻”政策取代原有的册封制度,最主要的特点是,封赐的不再仅仅是王号,而是和直属官员相同的官职,比如南朝宋顺帝就曾封百济国君为“镇东大将军”,封日本国君为“安东大将军”(看来这南朝宋国虽不大,却不失大国气度啊!)。
到了隋唐,特别是唐朝时期,这种做法成了正式的国家制度,形成了“怀柔远人,义在羁縻”的民族政策,使在“遐荒绝域、刑政殊于函夏”的羁縻府州制度得以全面推行。唐太宗时开始,更是达到了普遍封赐各内属的地方首领官职,设立羁縻州、县,以体现其“华夷一家”的思想。如渤海国君被封为“忽汗州大都督”、疏勒国君被封为“疏勒都督”等等。具体来说,唐朝实行的羁縻制度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是在唐朝军事力量笼罩之下的地区设立的羁縻州、县,其长官由部族首领世袭,内部事务自治,并进行象征性的进贡,但是负有一些责任,如忠于中原政府、不得吞并其他羁縻单位和内地州县,以及按照要求提供军队等等,实际上中原政权将其视为领土的一部分,文书用“敕”;第二种是所谓的内属国,如疏勒、南诏、契丹等,一般封为都督或郡王,有自己的领土范围,但是其首领的政治合法性来自於中原政府的册封,不能自主,中原政权将其视为臣下,文书用“皇帝问”;第三种是所谓的“敌国”和“绝域之国”,如吐蕃、回纥、日本等,虽然可能亦有册封,然多为对现实情况的追认,其首领的统治合法性并不依赖中原政权的册封,中原政权的文书多用“皇帝敬问”。
五代十国时期,由于封建势力割据激烈,少数民族地区各土著首领在羁縻州的基础上,趁中原各国相互征战之机,亦相互攻伐,以大并小,以强吞弱。一些强宗大姓扩张势力,逐渐脱离中央王朝的控制,成为地域性封闭的独立小王国。
宋朝统一内地之后,顺应了五代时期形成的这种情势,摄唐制并使羁縻政策更加完善,“树其酋长,使自镇抚”,并进一步笼络少数民族首领,对“其有力者,还更赐以疆土”,特别加强了对第一种情况羁縻州、县的控制,在部族首领之外,加派中原王朝任命的监管官员。羁縻政策成为宋王朝统治鄂西少数民族地区的一项极为重要的政策。作为整个治国安邦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项政策在土家族地区有其自身的内容和特点。
到了元明清时代,羁縻政策逐渐演变为土司制度,经历明代小规模及清代中期大规模的改土归流政策,实际上很多少数民族地区都被纳入了中原政权的领土之中。到了民国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土司制度被彻底废止,取而代之的是部分少数民族有限的区域自治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