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日韩合并条约》共计八条,原文为国汉文(韩文和汉文混写)和日文两种文本,现经编者将其内容直译为汉文。现代汉语版本参见参考资料二的链接。
韩国皇帝陛下及日本国皇帝陛下顾念两国间之特殊而亲密之关系,欲增进相互幸福,永久确保东洋平和,为达此目的,确信不如并合韩国于日本国者,两国间兹决定缔结并合条约。为此韩国皇帝陛下以内阁总理大臣李完用、日本国皇帝陛下以统监子爵寺内正毅,仍各任命其为全权委员。右列全权委员,会同协议,协定左开诸条:
第一条
韩国皇帝陛下将关于韩国全部一切统治权,完全且永久让于日本国皇帝陛下。
第二条
日本国皇帝陛下受诺其前条揭载之让与,且承诺并合全然韩国于日本帝国。
第三条
日本国皇帝陛下对韩国皇帝陛下、太皇帝陛下、皇太子殿下并其后妃及后裔,各应其地位,使享有相当之尊称、威严及名誉,且约供给十分之岁费以保持之。
第四条
日本国皇帝陛下对前条以外之韩国皇族及后裔,各使享有相当之名誉及待遇,且约供与必要之资金以维持之。
第五条
日本国皇帝陛下认以有勋功之韩人而应特为表彰者,授以荣爵,且与恩金。
第六条
日本国政府以前记并合之结果,担任全然韩国之施政,对遵守该地施行法规之韩人之身体及财产予以十分之保护,且图增进其福利。
第七条
日本国政府对诚意忠实尊重新制度之韩人且有相当资格者,其于事情所许之范围,登用为在韩国之帝国官吏。
第八条
本条约经韩国皇帝陛下及日本国皇帝陛下之裁可,自公布日施行之。
隆熙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内阁总理大臣 李完用
明治四十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统监子爵 寺内正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