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妓,即歌舞女艺人,接下来知秀网小编就和各位读者一起来了解,给大家一个参考。
中国正史历来有倡优不录的传统,偶尔提及也是贬多于褒,男优或因“谈言微中,亦可以解纷”还可受到些微赞扬,女性乐妓一登场则往往与荒淫无道相联系。因此,传统史学对女乐娼妓之流的研究通常抱轻蔑的态度,甚至斥为庸俗。
然而,乐妓俗则确实,庸则未必,任何一个国家或民族的历史并不只有宏大的叙事,那些细琐的成分,那些卑贱的群体,反可带来一些新的视角,后人由此回顾过往,对当时历史的观察将更为立体。因此,女乐虽被士大夫斥为“妇人小物”,但管中窥豹,以小见大亦未尝不可。
一、没官为乐妓
1.前朝的传统
在前朝,乐妓来源于被连坐的犯人妻子。虽说这是一时重法,但唐代以前罪犯家属多被没为官奴婢,从官婢中择取姿容端正或身怀技艺者便为官妓。唐“国家每岁阅司农户(官奴婢)容仪端正者,归之太乐,与前代乐户总名音声人。”所谓乐户更是世代为贱民。
北宋时依然有籍罪人之孥为妓的情况,但与前朝相比,宋代已逐渐减少。宋末元初的方回谓:“近代无从坐没入官为奴婢之法,北方以兵掳则有之。”方回所谓近代应指南宋,而北方当指辽、金。《辽史·刑法志》确有籍没罪属入瓦市之法:“籍没之法……以其首恶家属没入瓦里。”
2.北宋的改革
在北宋时期,官妓的来源之一来自被籍没的罪犯家属,南宋时因连坐没为官婢之法虽已逐渐革除,但女性因自身犯罪被而被籍为妓者却并不少见,因此,没女犯为妓仍是宋代官妓的主要来源之一。
所谓“近代法之不善者”为:“宦官进子,宫无罪之人;良人女犯奸三人以上,理为杂户,断脊杖送妓乐司收管。”所谓理为杂户送妓乐司収管,即将犯罪的女性没为官妓。
当然,收女犯为妓,法律还规定有其他前提,《名公书判清明集》曰:“又法:诸犯奸,许从夫捕。又法:诸妻犯奸,愿与不愿听离,从夫意,第三人以上方为杂户,或原来无夫,或夫不愿合,无可归宿之人,官司难于区处,方可为此。未闻非夫入词,而断以奸罪,非夫愿离,而强之他从,殊与法意不合。”由此可知,良家女被没官为妓有两个前提:一、犯奸三人以上;二、无夫或夫不愿合。
但在实际审理时,地方官的判决就随意多了,同书《因奸射射》案中,阿朱夫黄渐依附于陶岑“寺僧妙成与主人陶岑互相衣物,遂及其妻,因谓有奸。”临桂县令的判决是:“以黄渐、陶岑与寺妙成各杖六十,其妻阿朱免断,押下军寨射射。”
则将其丈夫黄渐也凑成犯奸的三人之一,因此便可将阿朱判为妓,如此胡乱判罚,难怪范西堂要感慨“此何法也?”另如《山堂肆考》所载南宋末年事:“郑女,宋时高安人,弃俗出家,自言某日当飞升。
至期沐浴更衣,忽不见,止遗双履,四方汹汹,祈福者填委。值洪起畏来宰是邑,疑之,遣人物色,乃与道士淫奔。因籍女为官妓,道士为乐工。”郑女虽无夫,但亦未犯奸三人,也同样被籍为官妓。可见,在审理奸案时,地方官并不严格遵照律令。
二、乐妓养良人女
1.民风糜烂
虽然乐妓以从良出嫁为理想归宿,但在诸多限制之下,但大部分乐妓并不能得到理想的婚姻家庭,为自己的养老着想,一些有一定资产的乐妓往往在年长时选择做鸨母,即收养良家幼女,加以教养,以作为自己的摇钱树。
妓养良家女为妓是一种普遍现象,《三朝北盟会编》载内侍王继先夺人家妇女入府,“至如镇江府姓张、姓李二家女童,工于歌舞,诈作御前,索至今尚若,诸女之母怨恨入骨,无所告诉。”
所谓“诸女之母”应是养母,好不容易培养一个善于歌舞的养女,却被权势贵家无偿夺走,自然恨之入骨。魏了翁亦于《古今考》中提及“近代法之不善者”,有“州郡无行之弟子(即乐妓),世世养女为侍,官司筵席祗应,穿髻红大衣,服冠佩送迎,唱喏如男子。”
2.出卖自身
有的女性自身为妓,为自己的生计着想,又将养于良家的女儿夺回,培养为乐妓。例如温母强令温琬为妓,因她自己“逋于人者几三十万”,因此唯有培养温琬为妓才可能还清这笔欠款。温母并不止亲生女儿温琬这一棵摇钱树,因温琬才艺过人,知州几次欲将她系入官籍,后“太守亦以其女弟占籍,乃辍。”
所谓“女弟”应是温母收养的另一名养女。仁宗时沈遘治杭州、开封时曾下令,将“娼优养良家女为己子者,夺归其父母。”
但大多数地方官并不会干预这类妓养良人女之事,可能一来在法律上难于取证界定;二来地方乐妓本就求大于供,无良官府甚至“勒令良民妇女拘入妓籍”,则官府乐见妓家养女为妓,以这些女孩祗应官府筵席,甚至系为官籍。
三、自择为乐妓
1.无奈的选择
的确有一些良人女子是自择为妓的,她们或因贫不自存而被迫为妓。如《清尊录》载,苏媛先私奔后被抛弃,因无法生存而沦为乐妓:“女至广陵,资尽不能进,遂隶乐籍,易姓名为苏媛。”
另如前述温琬母,贫困且欠下巨款,只能自择为妓。但的确有些父母为是获取更多的钱财而逼令女儿为妓。陈造《江湖长翁集》记述黄真真的故事:黄真真之父本为大将,曾任知州,他死后一家人无力自养,以至于妻女、两子皆沦为乐人。
如果说最初尚出于无奈,但当客人说愿为黄真真出嫁资时,母亲却断然拒绝,其二子已成年,且有谋生手段,却仍说“待妺乃济”,只能因为真真从妓获利更丰,得钱更易而已,因此这家人都靠女儿吃饭,真真显得更为可怜。
又如“王生,名真姬,字仙才,小字幼玉,本京师人。随父流落湖外,家于衡州,女弟兄三人皆为名娼。”后幼玉遇到意中人柳富,打算从良,其妹却威胁柳氏曰:“子若复为向时事,吾不舍子,即讼子于官府。”
幼玉三姊妹俱为名妓,一家生计早已不忧,而其家人仍不肯放手,只不过视财货甚于亲情而已,所以幼玉“逼于父母姊弟莫得脱此”。
2.重女轻男
宋代商品经济的繁荣,也使得传统的价值观有所改变,一部分人家固然因贫穷而卖女为妓,但确实有一部分人家是为求财而培养亲女为乐妓,形成所谓“刺绣文不如倚市门”的风气。
而且似乎已形成一个成熟的产业链,有提供幼女者,有培养者和中介、买家。当然,这些被悉心培养的女孩,与妓养略买女孩还是有一定区别的,父母在她们身上投入更多,甚至“百金求师教歌舞”,“爱护如捧璧擎珠”,有的也可能通过娼侩、牙嫂等中介,卖与士大夫或富贾之家为妾但也不乏“狼戾”者为获取更大利益而将女儿卖为官妓。
四、被拐卖、略买
一些女性则因被拐卖而为妓。拐卖妇女获利甚大,以致各地“多掠良人子,售为奴婢,远近相蒙。”如遇荒歉疾疫之时,人口买卖便更加猖獗,且“多是卖与求食人家,盖卖与良人家的钱少,卖与求食人得钱多。”
所谓“求食人家”便指卖笑人家。如季三娘与佛宝因父母病亡,便被贩生口人掠去,“至弋阳,系牙人引卖与求食人鲍翁”。因此,便有更多的女性被抑良为贱,沦落妓籍。
两宋之交的战乱也导致许多女性被拐卖为妓:“御史台言,访闻西北流寓之民乍到行在,往往不知巷陌,误失人口,其厢巡人不即收领送官,责问本家识认,致被外人用情诱藏在家,恐赫以言,或雇卖与人为奴婢,或折勒为娼者甚众。”
可见,这种拐卖人口的行业已具有相当的规模。与拐卖类似的,还有假借雇婢为名的骗买。如“尝有一士族女,年甫龆龀,家贫母病,父为牙侩所欺,鬻之娼家。”或利用卖方对契约不熟悉或利用雇佣契约的漏洞,最终不令其家赎回女儿:“为其家聘之,后以转求厚赂,误缠其中,则无以自脱。”
甚至有的地痞流氓强买不支钱或契约到期仍不放归:“如宋念一之女荣孃、万八孃之女胜奴、兴奴之类,方其初买也,不支与钱,及其年满也,又不放出。”契约年满不放的恶行并不限于私人,由于官妓的供求不平衡,有时官府也会采取不法手段逼良为贱,其中也包括不遵守契约。
后来一些卖儿卖女卖的人要回女儿也未必全为她着想,而是看到她姿貌出众,也可能想作为自己的摇钱树,而郡守留之,则全为私欲。综上所述,宋代乐妓的来源仍大致与前朝相似,总体来说可分为籍没与买卖两大类。
其下又可细分,如籍没可分为连坐系籍、犯罪没官与非法没官;买卖又可分为妓养良人女,自卖为妓和拐卖、略买为妓等。但亦有与前朝不同之处,南宋以后,连坐没籍之制不再实行,使籍没为妓的数量有所减少;另一方面,由于宋代人身依附关系的减弱,买卖为妓的方式也产生变化,采取典卖、雇佣的方式较前更多,即买卖双方签订契约,在一定年限后或可赎回而非终身制。
结语
宋太祖以杯酒释兵权,曾言:“人生驹过隙尔,不如多积金、市田宅以遗子孙,歌儿舞女以终天年。”以赎买换取兵权的集中,以高薪养官,以优容换取士人的欢心,这便是赵氏祖宗之法的内涵之一。在这样的人生哲学影响之下,上行下效,大官僚家蓄妓成群,朝廷及地方诸司更张宴无虚日,开宴则必用妓乐。
朝廷对官员的预备——学子、士人也多有优容,以致三学斋会、缙绅同年会、乡会等皆可差官妓前往祗应,以至后人叹曰:“所可异者,以习礼敦诗之地,为征歌选舞之场”。
而伴随商品经济的发展及市民阶层的崛起,宋代的市井私妓也随之兴盛,她们中的佼佼者往往代表宋代歌舞伎乐的最高水准。事实上,就乐妓的数量及受众的广泛程度而言,宋更胜于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