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费:医疗费实报实销,包括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
(1)住院伙食补助费=地方规定标准(元)×住院天数。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可以要求支付交通费、食宿费。
(3)交通费根据地方标准规定。
(4)食宿费=地方规定标准(元)×人数×天。
3.辅助器具费用:
(1)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2)辅助器具费用参照地方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
4.停工留薪期工资:
(1)停工留薪期内工资=职工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
(2)停工留薪期时间长短的确定,参看地方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或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其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3)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5.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护理费标准参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或各省、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九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9个月本人工资。
(2)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7.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九级伤残解除劳动关系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支付为九级支付8个月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按照每周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