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所表述的生命健康权,实际上是生命权、健康权与身体权的总称。
2.生命权内容如下:关于人的出生的权利;关于人的死亡的权利;免于饥饿的权利;反对种族灭绝和集体屠杀的权利。
3.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我国《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民法通则》里所表述的生命健康权,实际上是生命权、健康权与身体权的总称。人身不受伤害和杀害的权利或得到保护以免遭伤害和杀害的权利,取得维持生命和最低限度的健康保护的物质必需的权利。生命权是人权最基本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