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脚投票,最早由美国经济学家蒂伯特(CharlesTiebout)提出的:在人口流动不受限制、存在大量辖区政府、各辖区政府税收体制相同、辖区间无利益外溢、信息完备等假设条件下,由于各辖区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税负组合不尽相同,所以各地居民可以根据各地方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税负的组合,来自由选择那些最能满足自己偏好的地方定居。居民们可以从不能满足其偏好的地区迁出,而迁入可以满足其偏好的地区居住。
2.形象地说,居民们通过“用脚投票”,在选择能满足其偏好的公共产品与税负的组合时,展现了其偏好并作出了选择哪个政府的决定。
3.如今随着时代的发展,用脚投票这一词已经广泛的运用于其它的领域,但用脚投票追根表达的是人们对某事件、某现象、某局面不高兴了,不满意了,不答应了,选择“三十六计走为上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