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丁忧制度?明朝的官员管理体系是什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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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是农耕文明开始走向衰亡的时代,却也是伦理纲常的道德基础日益牢固,以皇帝为核心的中央集权模式发展到顶峰的时期。

经历过洪武兴复,出现了"仁宣之治"、"弘治中兴"的盛世,亦难逃后期政治腐败、国力衰微之厄运,终因清军入关覆亡。

在古代社会,丧礼作为五礼之中凶礼的最重要内容,真正开始将丁忧服丧律典化、制度化始于魏晋南北朝时期。

明朝的丁忧制度慢慢的形成了成熟的官员管理体系和严格的官员管理制度。一、明朝官员因丁忧夺情的情况在永乐年间极为普遍

"夺情",即夺其哀情,令留任当差。明代丁忧给假主体主要是文官,文官丁忧必须去官持服,服阙后再任职,夺情起复者须特旨准允。

生员和举人如遭遇亲丧必须回到原籍服丧,生员不许参加服丧期间举行的乡试,举人不许参加服丧期间举行的会试,国子监的学生也不能参加相应的考试。

丁忧制度中重要的一条是不能诈亲,不能谎称亲属去世回乡守孝奔丧。想一想也是,这不是欺君罔上罪行么,会严厉处罚的。

亲在者好生侍养与亲殁者以生之礼侍之,乃孝道之要求与人情之所需,以此感念双亲生养之恩情。

然李能竟诈称亲亡故以诓骗朝廷,于公是为不忠,于私是为不孝,违反人之大伦,所以受到的惩处亦是极重。

早在春秋时期,孔子孟子二人对服丧三年持赞同态度,后来,荀子基于不违背礼制传统与兼顾现实的双重考虑,提出三年之丧,二十五月结束,这种亲人离世的痛苦情感不是三年的时间就能结束的。

既然出了这样的丁忧制度,肯定是有过这样的事出现。再有的是丁忧守制期间严禁嫁娶及别籍异财之行为。

为我们已知的是,丁忧守制期间严禁参与吉礼之行为,嫁娶一类的喜庆之事与亲丧哀戚之事存在着情绪上根本对立,故而历代丁忧禁忌中均有严禁嫁娶之事,明代亦不例外。

这个意思就是丧事和喜事是相对立的,不能都参加。官员丁忧期间官员娶妻者杖一百,娶妾者杖八十。

政府对居丧期间娶妻妾之监生处以充发膳夫、斋夫等职,且服满后还原籍为民并追回国家已经发放的俸禄。

如果遇到特殊事例,比如京官因公差在外闻丧、或官员赴任途中闻丧、或丁忧守制未毕又遇丧,明政府对此同样有明确的规定。

无论什么原因在外突然闻丧,一定要在当地的政府机构开具个证明。

明朝官员丁忧制度实质上是官员仕途的中断,官员带俸守制,守制期间受地方官员、监察御史等监督。

并且丁忧官员仍然是朝廷治吏之考核对象,其考核结果决定其服阙起复后擢升抑或降除,"去官作缺"是明制保证行政效率的制度要求。

此外注重对官员遇应解官守制之丧的事实的核实以及官员丁忧服阙后起复的身份的证实。

明朝重视对官员遇丧的真伪与否的核实,不仅在奔丧初须由吏部向官员籍贯地发往文书核实,且地方传送文书要对承重祖父母、嫡亲父母的亲等情况及丧情描述清楚明白。此外通过勘合文件在吏部进行备案,官员服阕起复需具勘合文件进行比照,以作为官员起复之身份证明。

与此同时,为保障此制度,冒丧丁忧、匿丧不忧等行为是要受到严厉的惩罚的。张居正作为世宗朝的大臣,因主持万历新政而闻名于世。

张居正也是明朝丁忧制度的见证者。官员丁忧居丧守制,不仅是为官员所恪守之礼仪,也是皇帝应尊重、鼓励之常俗。

丁忧为"经",夺情为"权"。 父母之丧,礼制要求守制三年,不得从政。

夺情产生的根本原因是由于丁忧将中断官职所带来的权力、俸禄,进而影响官员的考评升迁,所以历朝还有部分贪恋权位之人积极营求夺情。

夺情之典甚至成为某些朝廷官员刻意追求之"权用",以满足其对权、利的追求。官居权位的阁臣、尚书等还是有多人夺情,张居正就是其中之一。

夺情尚书多为兵部,如崇祯时著名的杨嗣昌夺情事件,成化、嘉靖两朝巡抚夺情亦是不少。

丁忧",在律典层面往往表现为执政者的鼓励抑或强制执行,而在实际的操作层面,则会出现"夺情"等去孝求忠的真实案例,体现了制度本身的复杂性。二、忧与夺情间的关系,是"忠"与"孝"的权衡

明制规定武职不丁忧,一概夺情起复视事。武官各司其职,主管统帅征伐、边境守备、地方军务、宫廷卫戍等事。

股肱之臣,官居权重,辅佐政事,或为国家不可缺失之职。特若阁臣、六部尚书,为明朝中央行政之中枢,帝皇之手足,遇父母丧夺情者不在少数。

张居正作为阁臣,归根结底还是他的职位的分量。像张居正这样股肱辅弼的显性职责不可或缺外,其所处职务背后更带有隐性的特权。

这种特权体现在因其官职所渐生的,帝皇对其的依赖性。由于丁忧制度规定,奔丧守孝期间任何官员的岗位都要被革掉,时间不算短,要三年的光景。

政府正常的运转又离不开这些股肱大臣,单靠皇帝一人是不行的,所以夺情现象的出现在所难免。

夺情为权经之典,它的运用在于家、国利益的平衡及取舍,而平衡的标准本身就是变化不一、因时制宜的,那么,其难免沦为统治者的主观产物。

这在股肱要职夺情上最能表现出来。居丧不从吉,是礼制对遇丧官员的行为约束。这种约束不仅针对去官守制之员,夺情起复官员也不能例外。

夺情官员在本应丁忧之期内不得主持以及参与朝廷吉礼。而关于朝廷封赏等吉事,夺情官员依礼亦是不能接受。

有一回皇帝让张居正主持册封妃嫔的典礼,但忘记张居正刚丁忧回来,幸好有人提醒皇帝。张居正作为夺情的官员参加不能参加任何典礼活动,更不要说主持礼法活动了。

通过补偿夺情权用之"孝亏",调和"忠孝"矛盾,以实现权伸而不损礼之目的。

逢地方动乱之际,正是朝廷用人之时,此时官员遭亲丧而乞丁忧守制者,多不获允,若叛乱平定之后,再乞终制,多半应允,此正是朝廷在"公义"优先的基础上兼顾"私情"之举。三、丁忧、夺情与儒家礼法思想密不可分

中国古代社会以儒家伦理纲常作为"结构支撑",礼法结合是其最显著的特点。孝亲终丧之礼,人人必须遵循,任职官员也不例外。

丁忧解官守丧制度便是孝礼与职官管理制度相结合的产物。把丁忧作为一种制度出台,说明统治阶级移孝作忠的政治理念。

这样看来,忠君便成为了孝亲的自然选择,因为荣亲、显亲便是对父母最好的报恩;而为了更好地孝亲,忠君行道以扬名也成了最好的途径。

在《孝经》中曾提到以孝治天下,欲求忠臣,必于孝子的道理。明朝通过罢相、设置厂卫机构等一系列制度变革。

皇权得到了空前的强化;"礼乐制度出自天子",皇权至上渗透到国家典章制度的各个领域,包括礼仪制度。

并且,实用、高效从立国之初便成为左右明朝典制改革发展的思想,当然这与草根皇帝朱元璋的自身经历有莫大关系。明代丁忧去

官守丧制度正是在皇权独裁的推动下,兼顾循礼及行政效率而改革发展完备的。儒家"经权思想"的智慧,着力于解决难以摆脱自身局限性的礼经原则所遭遇的"道德两难"。

而夺情之典,恰是相对于丁忧去官的权经之制,其以"亏孝全忠"的方式解决孝忠冲突。

由于礼经的原则性地位不可动摇,"经权思想"具备矛盾的统一性,礼法结合的制度要求又对夺情权用施以限制,使其回归"正轨"。

夺情虽与见任不殊,但夺情官员的行为亦受孝礼所约束,是"经权思想"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典型表现。

丁忧制度来源于儒家之"孝治",是"孝亲忠君"思想在职官管理制度上最直接的体现。

在明代,丁忧制度同时要保证行政的效率,并以效率作为绩效考核的重点,这是明代丁忧制度最显著的特征。

明代夺情之典,作为丁忧守制的反面,虽是"轻私情、重公义"的灵活性的权宜之措,却亦是依固定之情理而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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