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保的参保年限是不会作废的。
2.医保断交相关规定:
⑴参保人员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从未按时足额缴纳的当月起,终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对于累计中断参保不超过3个月的,可以续交医保,中断前后的连续参保时间合并计算。对于医保断交超过3个月的,只能重新参保,而参保年限也是重新计算。
⑵参保人员中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60天内(含60天)补缴医疗保险费的,从缴费次月起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
⑶中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60天以上至180天(含180天)补缴医疗保险的,从缴费当月开始计算,3个月后方可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
⑷中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180天以上补缴医疗保险费的,从缴费当月开始计算,6个月后方可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
⑸中断后未补缴的,视同重新参加医疗保险,中断前的缴费时间不计入连续缴费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