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谈话人向诫勉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谈话要求。
2.是诫勉对象实事求是作出解释、说明或自我检查,必要时提供有关材料。
3.是谈话人根据诫勉对象陈述提出具体要求,指出需要纠正改正的问题,借用案件办理中“错误事实见面”的程序要求,以书面形式确认错误。
4.是诫勉对象表明自己的态度,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严守纪律作出承诺。
5.是谈话中发现诫勉对象存在严重错误,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或诫勉对象拒不接受批评教育的,由谈话人向作出诫勉谈话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主要领导汇报后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6.是工作人员对诫勉要求、诫勉对象的说明及表态等作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对并签名。
7.是诫勉谈话记录和有关材料存入党员干部档案,并将谈话情况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
8.是其他干部诫勉谈话情况向相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通报。
9.针对每个环节的操作应按照办理违纪案件的高标准来要求,对谈话人员的配置、谈话地点的选择、谈话的文本记录格式等,应作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