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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休妻的七条标准,还得先说说“七出”和“七去”。其实,七出和七去是在中国古代的法律、礼制和习俗中,规定夫妻离婚所时所要具备的七种条件。 当妻子符合其中一种条件时,丈夫及其家族便可以要求休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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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在很多人的印象中,古代男权社会只有丈夫能够“休妻”,且是没有经过夫妻双方都同意才能生效的“离婚”。事实上,古代有与当代离婚类似的“和离”说法,并且,在一段历史时期内,最后通过“和离”也是可以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离婚协议的。
宋朝的法律也保护妇女主诉离婚的部分权利,如:丈夫连续三年不在家,妻子实在受不了的话,也可以主动提出离婚的要求;丈夫没有能力照顾妻子,维持家庭的生存,那么,妻子是也有权利跟丈夫离婚的;此外,如果妻子被丈夫的亲人施暴,妻子也有权利提出离婚... ...
以上种种都表明了宋朝法律对女性离婚权的保护和承认。
理学家程颐曾有言曰:“饿死事小,失节事大”,许多人就以此为论据推断:宋代时期妇女的地位是极其卑贱的,并且,认为是程的理学使得妇女改嫁的权利被剥夺。然而,程颐曾经称赞父亲“嫁遣孤女,必尽其力”,可见,程颐自己是认同女性改嫁的。
实际上,程颐这句话的本意是强调和捍卫士大夫的气节,而非针对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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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两宋时期,甚至,皇帝的妃嫔都有过改嫁的经历,如:宋光宗有个张姓贵妃,进宫之前就已经结过婚了。由此可见,在这个时期,妇女改嫁的现象非常普遍,并且,贯穿了整个社会阶层。因此,在宋代,人们并不认为改嫁的女子是没有气节的,也不会认为改嫁是耻辱的事。
范仲淹曾经立法规定对再婚的妇女的社会帮助要高于男子,当时的社会风俗对寡妇的态度也是:亲人朋友大部分都担心寡妇太贫穷过不好日子,大部分人都会劝她改嫁,完全没有将“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用于女性的意识。
然而,古代毕竟男权高于女权,所以,离婚之前,妻子需要得到丈夫的“放妻书”,以示凭证。大部分人都觉得宋朝之后,女性的地位就开始慢慢降低了,但其实并非如此的。在宋朝,女性的财产权、离婚的权利、改嫁的权利都得到了宋朝法律的保护。
可见,如果从唯物史观出发,我们可以得到结论:在宋代,女性的社会地位不仅不低,而且,宋朝可能是古代历史上女性地位最高的一个朝代了。在宋代,家庭分家的各种细节也被囊括在当时的法律条款中。“父母已亡,儿女分产,女合得男之半”其中,女儿所得的财产称为“奁产”,也就是以办嫁妆为名给女儿留下的财产,奁产通常是儿子所得的一半。
既然法律明确了女性的财产继承权,那么,出现女子为争夺家产与兄弟在法庭上唇枪舌剑的现象也就很正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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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两个家庭联姻时,宋代也有着不成文的规定:在定亲的时候,女方要给男方送“定帖”,定帖上要有她的生辰八字和一系列的陪嫁物品,也就是奁产。宋·吴自牧在其《梦粱录·嫁娶》中说:“婚娶之礼,先凭媒氏,以草帖子通於男家……然后过细帖,又谓‘定帖’。”
帖中序男家三代官品、职位、名讳,议亲第几位男,及官职年甲月日吉时生,父母或在堂,或不在堂,或书主婚何位尊长,或入赘,明开将带金银、田土、财产、宅舍、房廊、山园,俱列帖子内。有钱人家的奁产是非常丰厚的,如:理宗朝时,某太师奁租五百亩、奁具一十万贯、缔姻五千贯给闺女陪嫁;还有个叫虞艾的男子娶了妻子陈氏之后就得妻家标拨田一百二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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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实际上,寻常人家的奁产一般是十亩地左右的财产,看到这里,你是不是也突然觉在宋代女性的地位的确很高呢。至于奁产在夫妻双方离婚时应该如何分配的问题,当时的法律也是有着明文规定的,奁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都只在妻子,妻子有可以与丈夫共享奁产,但是,丈夫却不能主动占有。除此之外,当时的风俗也是对丈夫使用妻子奁产的这种行为极其鄙视的。
从这点我们也可以看出,以后如果夫妻离婚,妻子是可以带有自己的所有奁产的,如果发生了纠纷,之前的“定帖”就会发挥出它的作用,可以用来证明财产的归属,其实,就是婚前的财产证明。因此,宋朝有很多人不愿意分家时被兄弟分走财产,就常常把财产都落在妻子的名义上。不幸的是,在宋朝之后,女性就没有了这种自由处理财产的权利。
后来的朝代,都有明文规定,女性的奁产支配权归前夫所有。
从上面不难发现,宋代所传达出的对女性离婚权力和财产的保护是十分详尽的,这在中国古代史上也是难得一见的。因此,如果有女性真的想要穿越到古代去逛逛的话,相信,如果选择宋朝的话,因为女性地位较高,应该可以过上相当舒服的日子。
参考资料:
『《女子“七出”》、宋·吴自牧在其《梦粱录·嫁娶》、《宋代女子的婚姻权利》』请选中你要保存的内容,粘贴到此文本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