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营业执照变更法人需要的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文件、证件、登记申请书、登记注册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进行审查,经核准后分别核发下列证照:
(1)对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对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但具备经营条件的企业和经营单位,核发《营业执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分别编定注册号,在颁发的证照上加以注明,并记入登记档案。
2.可知所需资料有: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股东会决议;
(3)章程修正案;
(4)对原法人的免职文件;
(5)对新法人的任职文件;
(6)原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7)新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8)新法人履历表及签字备案书;
(9)原(新)法人兼职总经理的,提交总经理任职证明;
(10)指定委托书;
(11)营业执照正、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