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民法典》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相关规定,内地居民想要收养孩子办理收养登记有以下三种方式:可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可收养市儿童福利机构(院)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
2.第1种和第2种方式在被收养人生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通常是在县市区婚姻登记处,也有在民政局机关办理的;第3种是在市社会福利机构(院)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我市是在芝罘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
3.上述三种类型,办理收养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都不少、并且各类情况有所不同,可登录烟台民政局微信公众号查看,或者询问当地婚姻登记处。另外,为了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维护和保障被收养儿童的合法权益,在拟收养人申请后,我们民政部门要依据《山东省收养评估办法》由聘请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拟收养人及其家庭进行收养能力评估,评估合格的才可以办理收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