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孙小果犯强奸罪、犯强制侮辱妇女罪、犯故意伤害罪、犯寻衅滋事罪。
2.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年2月一审认定孙小果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制侮辱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1994年犯强奸罪未执行刑期二年四个月又十二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依法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