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时期到底发生了什么 赘婿制度为何会盛行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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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非主流婚姻形式之一的赘婚,是以大众娶亲为基础进行改造的一种婚姻形态。即使总是属于被忽略、被遗忘、甚至被看不起的角落里,却依旧从遥远的上古传承,从未消失。

到了元朝时期不仅没有消亡,反而愈来愈活跃。

蒙古族定国后将其国号立为"元",元朝由忽必烈于1271年建立,其前身是成吉思汗所建立的大蒙古国。即使蒙古国俗是由一些旧的法律制度以及其它被设立的,然而其基本脉络的划分也是以"各从其俗"为基础进行的,蒙人适用"大礼撒",新颁布的"汉法"则由汉人使用。

元代赘婚

赘婚制度在两种制度的融合之下,产生了完全不同的化学效果,全然不同的社会风俗以及服役婚引起了入赘婚俗的深刻变革,继而创造出了全新的发展状态。

由此也被写入当时的法律,拥有众多保障,逐渐变得主流化,得以被大众接受,但由于其广泛化也造成了许多问题。

一、一分为二,赘婚制度在元朝前后大为不同

赘婚是男子倒插门的一种特殊婚姻形式,不同时期不同社会背景之下赘婚制度也有不同的体现。大体上可分为两类,以元朝为节点,可分为元朝之前与元朝之后。

元朝之前,追溯到最初,母系氏族可称为赘婚产生的最早时期,其早期流行的一种婚姻居住形式被称为"望门居",男子通过拜访女子的形式实行偶居。之后经过发展形成了"从妻居",婚后丈夫到妻子家定居,赘婿传说便由此而来。

战国时魏律始载"赘婿"一词,但地位普遍不太高;随后便是秦汉时期,尽管招赘婿更加流行但其地位却大不如前,待遇也变得更差。

不过即使条件如此艰苦,这种风俗却依然流传了下来;时代的车轮滚滚向前,"役婚"的萌芽在唐代出现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赘婚制度又一次发生了变化。

在这次变化中,不仅赘婿的地位得到了提高,而且也广泛出现于上流社会。与唐代相比宋代社会商品经济繁荣,市井文化兴起,在这种情况下对于赘婿的称呼有了新的改变——布袋。但宋代时由于赘婿越来越多出现的问题也越来越多,招赘有一定程度缓解。

我国历史上由少数民族建立的朝代不是很多,元朝的独特性便在于是少数民族最早成立并一统天下的一个朝代。其社会风俗、地理环境、生活背景都与中原大相径庭,由此所形成的法律文化也与中原迥然不同,婚礼习俗的不同也是其中之一。

并且将赘婚归进了法律,使其的存在具有了合法性,随之对赘婚做出了一系列要求以及规定。观其原因,除了是本就流传久远的历史习俗,别无他因。

二、“赘婚”制度的基本内容

赘婚制度成立主要需要以下几个要点:一是婚书,婚书必须使用书面用语且签字画押,主要用途是在双方产生问题时充当解决依据;二是聘财,在元代时期对聘财进行了一定的变化,尤其对于赘婚来说,各有定例,后来新加也可劳役抵债;三是媒妁,媒妁在古代姻缘中处于一种极高的地位,代代相传,且若促成一段姻缘则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元朝赘婿共有四种类型养老型、年限型、出舍型、归宗型。

养老型的出现是由于古代养儿防老以及重男轻女观念的盛行,所以若家中只有女子便招赘婿在妻子家中为父母养老送终。年限型是一种后来产生的类型,大多数是为了免除徭役,因家中贫穷选择入赘但又觉得自尊心受损,所以约定年限入赘。

出舍型也可称为出舍年限赘婿,其与年限赘婿相异之处在于可选择不与父母同住或在家中居住一段时日再带领妻子离开。归宗型是前三种类型的衍生型,主要依据现实情况分类。

赘婚结成后也可选择解除,即离婚,可强制离婚也可协议离婚。强制离婚可分为两种情况"休"与"义绝","休"即赘婿被妻子赶出家门,被女子休弃归家。

"义绝"即女子经历丈夫与家人伤害或男子违反了纲常伦理而断绝关系,是一种政府为保护女性而采取的制度。协议离婚在元朝有严明规定,主要是赘婿奸懒馋滑,不遵妻教,不遵父命为主要原因而离婚的方式。

三、元朝赘婚制度的特点

赘婚制度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演变过程,到了元朝时出现了许多巨大的改变,这使得赘婚制度主要有两个特点:赘婿的法律地位提升以及蒙汉在赘婚制度使用中的不同。

在元朝之前总是处于被忽略地位的入赘向来是一种普通的社会制度而已,但是到了元朝却首次被纳入法律,取得了合法性,因此才得以提升了赘婿之前低微的地位,并且相应增加了一些保护性规定去掉了一些限制。

譬如不禁止赘婿入仕、保护赘婿权益、减少对入赘的限制、提高赘婿继承权等等。还有则是该制度在蒙古族和汉族之间适用的不同,由于蒙古族以武治天下并且建国后努力融合两种文化试图进行文化统一,但是由于生活背景、社会习俗、价值取向等一系列现实因素的影响使得两种文化必然难以融合,导致汉人时常违反法律以至于经常受罚。

因此经过了朝臣的激烈讨论,为了改变这种情况才有了我们之前所说的基本原则"各从本俗",在这种情况下赘婚制度在蒙汉之间也有所不同。其一赘婿种类不同,蒙古族对于赘婿更为看得开,主要分为养老赘婿和出生年限赘婿两种。而汉人却将赘婿分为四种,即我们之前所讲的养老型、年限型、出舍型以及出舍年限型。

相比蒙古族而言汉人中的赘婿则会受到众人的歧视,即使赘婿的权力地位得到了一定的提高但依旧只在下层社会中流通,只有老百姓实行,上层社会则鲜少招赘婿。

其二是婚礼程序的不同与汉族婚礼相比,蒙古族婚礼更为简单,没有六礼之类的传统礼节但却浪费时间。法律中所制定的礼节只是依照汉人的习俗而定,也往往只有汉人实行。

四、元朝“赘婚”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没有一件事情例外,赘婚制度也是如此。尽管它在当时进行了严密的规范但依旧在老百姓施行的过程中存在着很多问题。

社会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招赘的家庭往往因为赘婿的到来而变得生活不和睦,赘婿时有作奸犯科之事产生,也有女方虐待赘婿导致赘婿逃家再不回来之类的事情。二是造成了农村土地无人耕种,浪费了大量土地资源。

法律问题,一是身份关系不符合礼制,冠姓权与之前的归男方所有变成归女方所有以及男方与女方姓氏不同要为女方守宗祠等;二是尽管法律规定赘婿拥有继承权,但实际上在现实推行中并没有很顺利地进行,赘婿并不能得到家中的财产。

伦理问题及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冲突,往往赘婿选择赘婚是因为经济因素而非情感因素,所以婚姻作为道德情感早已被法律所跨越,也导致了赘婚双方感情基础薄弱。

其主要原因也不过两点,两族观念不同,也未能成功融合,法律难以实施。男尊女卑思想导致赘婿被看不起,遭受不公正对待,处于不利位置。

结语

不得不说的是,相比之前的每一个朝代而言,更为开放的是元朝。赘婚能够在元朝得以改变必然有其原因,也必然有其积极意义,在赘婚制度中我们也可以取长补短吸取精华来弥补现代婚姻制度的不足。

参考文献

《元史》

《元朝秘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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