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乡(镇)卫生院医疗费报销比例.
(1)300元以下的,报销30%;
(2)300元(不含)以上2000元以下的,报销70%;
(3)2000元(不含)以上的,报销50%。
2.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报销比例。
(1)500元以下的,报销25%;
(2)500元(不含)以上10000元以下的,报销65%;
(3)10000元(不含)以上的,报销50%。
3.二级医院医疗费报销比例。
(1)500元以下的,报销25%;
(2)500元(不含)以上10000元以下的,报销55%;
(3)10000元(不含)以上的,报销50%。
4.三级医院医疗费报销比例。
(1)1000元以下的,报销20%;
(2)1000元(不含)以上10000元以下的,报销45%;
(3)10000元以上(不含)的,报销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