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禁止或限制运输的物品:
(1)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危险品、弹药和承运人不能明性质的化工产品。
(2)动物及妨碍公共卫生包括有恶臭等异味的物品。
(3)能够损坏或污染车辆的物品,规格或重量超过本规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物品。
2.限量携带下列物品:
(1)气体打火机5个、安全火柴20小盒,不超过20毫升的指甲油、去光剂染发剂,不超过100毫升的酒精、冷烫精,不超过600毫升的摩丝、发胶、卫生杀虫剂、空气清新剂。
(2)军人、武警、公安人员、民兵、猎人凭法规规定的持枪证明,佩带的枪支子弹。
(3)初生雏20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