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或代补办人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一般为公安派出所)办理补办手续。
2.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3.工作人员校验户口簿和审阅《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4.缴纳证件工本费用并领取办理回执。
5.收到领取通知或者办理身份证60个工作日后,携带办理回执到办理地点领取身份证。
6.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