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权利请愿书简介 权利请愿书的内容有哪些?

权利请愿书是什么?怎么来的?全文内容有哪些?后期有哪些发展?跟一起了解一下吧!

权利请愿书是什么?

权利请愿书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前的一个重要的政治、法律文件。1628年国会向英王査理一世(1600-1649)提出。共11条。主要内容是:要求国王非经国会同意不得向人民募债或征税;非依国家法律或法庭判决,不得逮捕任何人或剥夺其财产;不得依据戒严令随意逮捕公民;不得强占民房驻兵等。査理一世出于财政需要被迫接受,但不久即解散国会,继续加强君主专制统治。

权利请愿书的内容有哪些?权利请愿书是怎么来的?

全文共有8条,列数了国王滥用权力的行为;重申了过去限制国王征税权利的法律;强调非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强行征税和借债;重申了《大宪章》中有关保护公民自由和权利的内容,规定非经同级贵族的依法审判,任何人不得被逮捕、监禁、流放和剥夺财产及受到其他损害;规定海陆军队不得驻扎居民住宅,不得根据戒严令任意逮捕自由人等等。

查理一世开始批准了这一请愿书。《权利请愿书》是议会争取自由和权利的胜利果实。但查理接受《权利请愿书》只是权宜之计,并无意真正执行它,当议会批准补助金后,查理一世对议会抗议他征收吨税和磅税恼羞成怒,遂下令解散议会,自由英国进入无国会的专制统治时期,《权利请愿书》也被抛弃。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议会对《权利请愿书》重新解释,赋予其新的内涵,并把它认定为英国宪法的渊源之一。

权利请愿书的历史发展过程介绍:

灵俗两界贵族与众议员集议于国会,谨奏于圣主国王陛下:昔国王爱德华一世临朝时,曾制订一项条例,通称为"statutum de Tallagionon Concedendo",明定凡贡税或补助金,如未经本王国大主教、主教、伯爵、男爵、骑士、市民及平民中其他自由人之惠然同意,则国王或其嗣君不得于本王国内征课之。

又国会复于爱德华三世御极之二十五年制定法律规定,此后不得强迫任何人违反本意,借贷款项与英国之君主,良以此种贷款既背天理,且又违反英国人民所享之权利与特权,又按英国其他法律之规定,亦不得强迫任何人向英国君主作任何类似之捐献,或任何其他类似之捐献。

是故根据上述法律、与其他法良意美之英国法律与规章,陛下臣民可谓生而享有此种自由,即非经国会同意,得有不被强迫缴纳任何租税,特种地产税,捐献及其他各种非法捐税之自由。但在最近,却不幸有与上述法律规定背道而驰的情况发生。于是有些委员会派出人员,分赴各郡,称奉诏命,强迫人民,对于陛下缴纳种种之款项,人民如不遵照办理,则彼等动辄勒令立誓,必须恪遵枢密院及其他机关之传唤,出庭应询。

凡此措施,均为违反英国法律之规定,实非英国法律之所能容许。但在若干地区,若干人民却竟因此而被监禁、羁押、与种种之骚扰。又有若干人民己因郡长、副郡长、警察官、法官、及其他之官吏,称奉诏命,或枢密院命,致被迫缴纳种种款项,尤其违背法律与英国之习俗。

众所周知,戒严法之审判程序简单,是故只惟在于战时军中应当适用此种法律。因为根据戒严法审判,犯以上各种罪名者,动辄须以死刑议处。所以遂有若干之臣民,致被该委员等判处死刑。倘系根据普通法律审判,彼等固应死无恕言。但在现时,除非根据上述之戒严法审判,则彼等之罪,不至于死。

且已经认定以上各种罪名,应由此种委员会依据戒严法予以审判,所以又使普通官吏,与司法人员,有所推诿,不肯援引普通法律对于此等罪犯提起控诉。所以因之,反使若干情节重大之罪犯,得以逍遥法外,免遭处分。是知此种军法委员会与其他类似性质机构之设置,完全违反上文所述各种法律之规定,以及现时英国之法律。

据此,彼等(即请愿者两院议员--译者)伏祈圣主陛下:自今而后,非经国会法案共表同意,不宜强迫任何人征收或缴付任何贡金、贷款、强迫献金、租税或类此负担;亦不宜因此等负担,或因拒绝此等负担,而对任何人命令其答辩,或作答辩之宣誓,或传唤出庭,或加以禁闭,或另加其他折磨或困扰。

亦不宜使任何自由人因上述种种致遭监禁或扣押;陛下宜调离上述海陆军队,俾民人等今后不再受累;又上述执行戒严法之钦差亦宜撤废;又今后不宜再委何人任此类特职,或令其以上述方式执行其职权,恐其有所凭借,竟违背国法民权,使陛下臣民皆有遭受陷害或被处死之虞。

彼等所伏请于陛下者,皆按诸本国法律条例而原为其权利与自由者;陛下亦宜开恩昭示:凡有关以上所举种种害民之裁决、行为和措施,今后皆不得据之以为结论或先例,陛下更宜为增进人民之幸福安全计,颁示德意:凡官吏大臣对上述诸事皆应依国法律例行事,而示效忠陛下,以增进主上之圣德与国家之隆盛。是年六月二日,国王驾莅国会,批曰,汝等所呈权利请愿书一件,读悉,准如所请。此后复于六月七日,六月二十日,莅临国会,重申六月二日之谕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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