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使用期限:从居民消费券领取时间算起,餐饮消费券和综合消费券使用期限10天,逾期作废并收回。
2.第一期:
预约时间4月8日0时-4月10日12时;
摇号时间4月10日14时-4月10日15时;
消费时间从获得消费券起至4月19日24时止。
3.第二期:
预约时间4月10日12时-4月20日12时;
摇号时间4月20日14时-4月20日15时;
消费时间从获得消费券起至4月29日24时止。
4.第三期:
预约时间4月20日12时-4月30日12时;
摇号时间4月30日14时-4月30日15时;
消费时间从获得消费券起至5月9日24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