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判刑后户口不需要注销。
2.根据《公安部便民措施三十条》第七条规定:“取消被判处徒刑、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2003年该措施出台后,被判刑的人就不再进行户口迁移了。根据户籍管理规定,罪犯判决送监狱服刑时,户口迁往监狱所在地,刑满释放后再迁到原籍,不会被注销。
3.一般在司法实践中,公民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执行或者宣告死亡的,由利害关系人持人民法院死刑判决书或者死亡宣告判决书、执行死刑或者宣告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执行死刑或者宣告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