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强制执行房屋,被执行人应当在法院指定的时间内搬离,而法院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
2.《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查封、扣押当事人的财物,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交当事人一份,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财物通知书。当然,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需要当事人的配合。如果出现特殊情况,如当事人不配合或无法找到当事人,不影响行政机关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措施。
3.迁出房屋的执行书需要法院院长以及在场人员证明并签字,对于不执行者强制迁出房屋,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