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超限超载标准如下。
1.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负责检测车辆装载情况,并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超限超载比例,依法处罚,对途经固定超限检测站(点)违反禁令标志和禁止标志指示的交通违法行为,实施非现场处罚。货运源头单位违反装载规定或放行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企业生产、销售的货物运输车辆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技术数据要求的,由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处罚。单位或个人擅自改变货运车辆的外廓尺寸和主要承载构件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拆解,并依法予以罚款。
3.货物运输车辆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超过三次的,吊销营运证。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超过三次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
4.道路运输企业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车辆超过本单位车辆总数百分之十的,责令停业整顿;超过百分之三十的,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超限超载车辆发生亡人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一律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