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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东汉以来,佛教传入中国。由于佛教的教义在于以生为苦空,以涅槃(死)为解脱,讲究苦行禁欲,戒律烦苛,符合统治阶级麻醉人民、缓和阶级矛盾的要求,有利于封建统治的巩固,所以经历魏晋南北朝,传播发展很快。随着佛教发展规模的扩大,宗教事务管理制度亦随之产生。
一、佛教管理机构
北魏置监福曹以统辖全国僧尼;北齐置昭元寺,掌管佛教与道教,置大统1人,都维那1人,又有主簿、功曹等员,以管理州沙门统与郡县维那。北齐又于鸿庐寺置典寺署,有令及丞,又有僧祗部丞1人。北周置司寂上士、中士,掌佛教之政。
对国家却不负担赋役的义务。寺院经济的恶性膨胀,日益造成了对政府的威胁和民生的害;其次,佛教自成体系,不敬王者,不拜父母等行为又与儒家讲究忠孝的传统伦理观念相悖。因此,统治阶级中很多有识之士不断提出抑佛的主张,于是在北魏和北周就有两次使僧侣还归编户、寺院皆为俗宅的灭佛事件的发生。隋文帝杨坚在北周大象二年(577年)夺取北周的政治权力,不久就下令恢复佛教。
在佛教恢复传播之后,还利用政权的力量兴建寺院,营立庄田,于开皇十三年(593年)下诏于诸州名山之下各置僧寺一所,并赐庄田。由于帝王的提倡,佛教又很快地发展起来。隋初管理佛教的机构是鸿胪寺所属的崇玄署,设令、丞为正副主官,管理佛教与道教事务。炀帝时改佛寺为道场,各置监、丞,属鸿胪寺。
唐代统治者自认为老子李耳之后,崇尚道教,在武德八年(625年)规定道教的序次在佛教之前。其时沿隋制于鸿胪寺置崇玄署,掌管佛教与道教,每寺、观各置监1人。
贞观中废寺观监。武则天革唐命,以周代唐,罢玄元皇帝为老君,而以佛经作为女主受命符谶,“以释教开革命之阶,升于道教之上”,采取了抑道崇佛的政策。
延载元年(694年)又敕全国僧尼隶祠部,不属司宾(即鸿胪寺)。中宗复位后又恢复崇道抑佛的政策,道教的序次又改在佛教之前,而管理机构未变,玄宗时一度又改属鸿胪寺,不久又隶属祠部。《通典》卷23《职官五》“祠部郎中”条谓其“掌祠祀、天文、漏刻、国忌、庙讳、卜祝、医药等及僧尼簿籍。”
管理僧尼簿籍是祠部职掌的一部分。德宗时又置左右街功德使与东都功德使、修功德使,管理僧尼和修建官寺。不过僧尼的度煤仍由礼部的祠部司掌管。宪宗时又在左右街功德使之下分设左右街僧录。元和二年(807年)并以道士、女冠隶属于左右街功德使。其后除会昌二年至六年(842~846年)以僧尼隶属于主客之外,功德使总掌佛教和道教的管理,代替了前此的崇玄署。五代时亦大体沿用此制。
二、宋代和尚管理制度
宋朝对宗教事务实行国家统一管理的制度。其具体措施主要有:
1、凡兴建佛寺或道观,必须向国家办理登记手续,得到批准,由朝廷赐给敕额,才算合法。
真宗大中祥符间(1008一1016),统一改换全国寺名,实际是对全国寺观实行重新登记,改换有些地区五代以来旧的名称,统一颁赐敕额,以便加强管理。元丰改制后的祠部即专管此事。
2、各路每年剃度僧、尼有年龄等的限制。
真宗时,规定僧和道士、女冠年满18,尼年15,获得了剃度受戒的资格。此后,每逢一年一度的“诞圣节”即当朝皇帝的生日,参加本州的考试。由各州选差本州的判官和录事参军在长官厅举行,应试者童行(指出家入寺观尚未取得度牒的少年)念经百经,或读五百纸;长发念七十纸,或读三百纸,为合格,才允许发给官方证明文件——度牒。
3、限制剃度人数和度牒发放数量,以控制僧、尼人数。
太祖开宝间(968-976),规定僧、尼每100人剃度一人。太宗至道元年(995),改为每300人剃度一人。在太宗太平兴国元年(976)以前,承袭晚唐之制,凡沙弥、童行领取剃度文牒,要交纳一定的价钱。至这一年开始,取消了每道要费100贯文的做法。英宗治平四年(1067),朝廷赐陕西转运司1000道度牒,以买谷赈济,再次出售度牒。
神宗熙宁元年(1068),采纳知谏院钱公辅的建议,今后祠部遇岁饥、河决,“鬻度牒以佐一时之急”,皆减少一半。从此,宋朝政府出售度牒渐趋经常化和制度化,每年立有定额,价钱也有定格。史称:“新法既行,献议者立价出卖,每煤一纸,为价百三十千,然犹岁立为定额,不得过数。”最初每年售3000至4000道。至元丰六年(1083),限为一万道。每道定价130贯文。
夔州路转运司增价至每道300贯文,后渐减为190贯文。依此推算,宋朝每年财政收入达100万贯。哲宗时,度牒价格上涨,每道达200贯文。徽宗时,一度毫无节制地出售度牒,祠部一年卖度牒近3万道,使每道价钱降至不到90贯文,以致全国僧尼激增。
后来加以整顿,甚至下令暂停3年至5年出卖,才稍有限制。南渡后,推行“新法度煤”,价格渐从60贯文增至100贯文。从高宗绍兴十二年(1142)至三十一年(1161),近20年停卖度牒,致使“僧徒消烁殆尽,福建诸寺多用保甲看管”。
绍兴三十一年,为了筹集军费,恢复制造和出卖度牒,每道定价500贯文。
孝宗朝,降到300贯文,后又陆续增加到500贯文,最高达700贯文。这时,“朝廷谨重爱惜,不轻出卖,往往持钱入行都,多方经营,而后得之。”后来又下“停榻之令”,准许客人增出100贯文兴贩,又增至每道800贯文。此后,朝廷给降度牒转多,各州不得不降价推销。
通过按额剃度僧尼和定额出售度牒,宋朝一定程度上有效地控制了全国僧、尼的人数。
真宗天禧五年(1021),僧、尼和道土、女冠共479191人。仁宗景祐元年(1034),共454388人。神宗熙宁元年,减为273982人。熙宁十年,又减为251785人金。徽宗宣和七年(1125),聚增至1000000人。南渡后,到高宗绍兴二十七年(1157),减少至210000人。
在宋朝人口不断增长的情况下,使僧、尼的人数保持在200000人略多的程度,显示了限制度牒发放数量所取得的成效。
4、建立一套僧官和道官制度。
神宗以前,各大佛寺均由朝廷授予宣敕,差补主首(住持),远地大庙多用黄牒选补。神宗后,改由祠部给帖。一般寺观的僧、道正副及寺观主首、主事,由本州的僧、道正司审察补授。各州的僧、道正,由知州和通判从现管僧、道中从上选差;如上名人不能胜任此职,即从以下名次人中拣选有名行经业和没有过犯、为众所推、可以胜任者,申报转运司审核,由本州军差补。
京师设左街和右街僧正、僧录、副僧录、鉴义、额外守缺鉴义等,道教也设相应的左街和右街道录、副道录、都监、首座、鉴义等,分管本街教门公事。
真宗景德年(1005),曾亲临便殿接见京师各寺院的主首,询察其行业,优长者补为左、右街僧官。大中祥符三年(1010)前,僧职逐级迁补,由开封府负责,但“滥选者众”。是年,改命知制诰李维等在中书门下出经题考试左、右街僧官,依成绩序迁。
两个月后,又命考试道官”。哲宗绍圣四年(1097),凡迁补僧职,皆要考试大义七道、器义三道,取文理优长者充任。徽宗政和三年(1113),为避用“主”字,下令全国道士不准称为“宫主”、“观主”,而一律改称“知宫观事”。
女冠也依此改称。僧、尼不准称寺主、院主、庵主、供养主之类,皆改院主为“管勾院事”,副院主为“同管勾院事”,供养主为“知事”,庵主为“住持”,等等。
重和二年(1119),改称佛为“大觉金仙”,其余为“仙人”、“大士”;僧为“德士”,改换服饰,称姓氏。改女冠为“女道”,尼为“女德”,次年,“复德士为僧。”宣和七年,撤销道官。宋朝还对有名望的僧人授予二字或四字、六字“大师”或“禅师”的称号;授予道士二字或四字“真人”称号;另外,或赐给紫衣。
5、重视佛经的翻译和佛、道经典的雕印。
鸿胪寺最初设译经院,后改称传法院。又设印经院。皇帝亲自组织佛经翻译,制作序文。真宗时,还委派宰相兼译经使,其他大臣如参知政事和知枢密院事为润文官。朝廷不时发布诏令,要求将新译佛经全部刻版印,以广流布。还曾由二馆校定道藏经。
6、建立一套法律制度。
详尽地规定了“试经拨度”、“师号、度牒”、“违法剃度”、“受戒”、“住持”、“行游”、“供帐”等方面的条法,诸如规定一般僧人和道士犯杖以下的私罪,僧录和道录犯杖赃私罪或徒以下公罪,皆允许赎。
圣节试度童行,道士和女冠每50人各度一人,僧和尼每100人各度一人。各戒坛不遇圣节,而擅自开坛受戒,连同受戒者,各徒二年;临坛的主首,与之同罪。各童行,皆留发,仍于本户收其身丁钱米。收童行的本师,要申报主首,到造帐时,主首保明入帐,等等。
(正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