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后,当事人签或不签都是生效的,所以如果你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律程序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2.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成为行政处罚主体。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86条规定:对违反交通管理行为的处罚,由县或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裁决。警告、50元以下罚款、吊扣2个月以下驾驶证的处罚,可以由交通警察队裁决。也就是说,对于警告、50元以下罚款、吊扣2个月以下驾驶证的处罚,交通警察队这样一个交通管理机关的内部机构可以成为行政处罚主体。
3.行政机关的派出所机构可以成为行政处罚主体。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警告、5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