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对申请开办个体诊所的人员有规定。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
3.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4.(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5.(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6.(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7.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
8.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9.执业医师法规定,从医五年并取得主治医师职称可以申请个体行医.
10.不过,大部分地区的实际情况是只要取得执业医师资格5年就可开门诊.
11.还有就是没有医师资格,可以自己做法人,找有医师资格做负责人.
12.同时附:私人诊所设置申请者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3.(一)非在职医务人员,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机构中执业满5年;
14.(二)设置二级西医或三级中医诊疗科目诊所的,申请人应具有副主任医师或以上职称;
15.(三)男性年龄在65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
16.(四)离退休的卫生技术人员须经原工作单位同意;
17.(五)注册资金:私人西医诊所不少于30万元,私人中医诊所不少于15万元;
18.(六)具有常住户口。
19.(七)诊所场地必须长期固定(非申请人所有,需有5年以上租赁协议)并且符合卫生部颁布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以1名医生,1名护士计,使用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聘用卫技人员每增加1名,面积增加10平方米。
20.(八)符合xxx市区域卫生规划和当地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