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注册资本:包装装潢类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其他印刷品类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2.生产场地:包装装潢类不少于600平方米,其他印刷品类不少于100平方米。
3.生产设备:包装装潢类不少于两台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
4.个体企业只能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
(法律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第8条。《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5号)第4条、第5条、第6条、第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