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携带身份证明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遗失登记;
2.经过查档,房产档案局出具产权证明;
3.登报申明遗失的房产证作废;
4.携带申请书、遗失公告等材料补办房产证。
5.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