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到当地公安机关;
2.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到当地公安机关;
3.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开具;
4.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到当地公安机关。
5.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持死者死亡证明、居民户口簿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6.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者暂住地的户主、旅店管理人或者户内其他人员的申报,将死者的姓名和死亡的地点、时间、原因等及时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由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7.办理公民死亡注销手续时,缴销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单身独户的,还应收缴居民户口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