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组织建设共有产权住房,主要面向无自有产权住房和其他用途房屋的本市各县(区)城镇户籍家庭,其中居住地在本市各县(区)的非当地城镇户籍家庭,主申请人已经在居住地连续缴纳一定年限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也可在居住地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住房。
2.公共租赁住房“租改售”共有产权住房,主要面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本市各县(区)城镇户籍家庭。
3.注:非当地城镇户籍的家庭,需提供用工单位所在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证明材料、用工单位盖章确认的劳动(聘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