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条 为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搞好社会财力的综合平衡,更好地发挥预算外资金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44号《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 预算外资金,是指各地、各部门、各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自行提取、自行使用的不纳入国家预算的资金。主要包括:(一)地方财政部门按国家规定管理的各项预算外资金;(二)事业、行政单位自收自支的不纳入预算的资金;(三)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管理的各种专项基金;(四)全民所有制预算外企业收入的资金;(五)其它按照国家规定不纳入预算的各种收入的资金。
3.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4.第四条 预算外资金管理必须遵循下列原则:(一)不平调,不改变资金所有权(二)来源必须符合国家规定;(三)使用要符合各专项资金规定的用途;(四)严格控制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提高工资、福利开支标准;(五)先存后用,专款专用,量入为出,自求平衡,讲求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