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超过起付线以上符合补偿规定的医疗费用,分别按照以下标准结付: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金补偿75%。二级及以上综合(专科)医院和其他民营医疗机构15000元以内(含15000元)基金补偿65%;15000元以上到30000元(含30000元)基金补偿70%;30000元以上基金补偿80%。
2.市外指定医院15000元以内的(含15000元)基金补偿50%;15000元以上到30000元(含30000元)基金补偿60%;30000元以上基金补偿70%。参保居民保险期内普通门诊、特殊病种大额门诊和住院补偿基金支付限额2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