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徐州市区执行江苏省二类地区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600元,增加140元,增幅9.59%;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4元,增加1.5元。铜山区和五县(市)执行江苏省三类地区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400元,增加130元,增幅10.24%;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2元,增加1元。
2.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在剔除不包括内容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否则,劳动者可以向各级人社局劳动监察机构举报投诉,劳动监察部门依据劳动法律、法规进行查处,保护低收入群体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