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二审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可以向原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应当通过原高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请再审材料。
3.申请再审的当事人为再审申请人,其对方当事人为被申请人。
4.申请再审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应当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
5.申请再审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列举的事由提出;对生效调解书申请再审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提出。
6.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应不超过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所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
7.再审申请人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一式两份,并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