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中叶,商品经济的发展导致了社会阶层结构从身份等级制向贫富分层转化,并产生了一批富民。富民阶层究竟是如何崛起的呢?下面知秀网小编就为大家带来详细的介绍,一起来看看吧!
唐中叶以前,我国古代主要以身份等级来划分社会。李伯重将唐代社会分为四个等级:一、享有无限特权的等级;二、享有有限特权的等级;三、无特权,但享有起码权利的等级;四、连起码权利也不享有的等级。
均田制按口授田,其实质是按身份占田。《通典》卷二《田制》记载开元二十五年田令,“丁男给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八十亩”,这是一般平民的占田额;对于贵族等级则永业田,“亲王百顷,职事官正一品六十顷,郡王及职事官从一品各五十顷……云骑尉、武骑尉各六十亩”。而对于奴婢则没有授田规定。
由此可见,均田制是国家参与资源配置,按社会身份等级分配土地的制度,贵者必然表现在财富的拥有上,贵与富牢牢地结合在一起。
魏晋南北朝时期,世家豪族控制一切资源,出现官僚、地主、商人一体化趋势。这一时期官吏权豪经商,不能简单地将之视为商品经济的繁荣;相反,正是由于市场自由发展受阻,普通小商人无法参与交换行业,故由有权势者取而代之。
这一现象更加导致了民间商业无法发展,商品经济处于病态畸形状态:一方面是官吏经商成风,貌似商业繁荣;另一方面则是民间商业的停滞,一切财富操纵在少数权豪手中。
而唐代一反以前政策,在经济上严禁官吏经商,《旧唐书》卷四八《食货志》记载:“食禄之家,不得与下人争利。工商杂类,不得预于士伍它在规定“工商杂类,不得预于士伍”的同时,也强调了“食禄之家,不得与下人争利”的原则。
唐代严禁食禄之家从事工商业,恰恰有助于民间普通工商业者的发展、壮大。《唐会要》卷八六《市》记载大历十四年七月“令王公百官及天下长吏,无得与人争利,先于扬州置邸肆贸易者,罢之。”
唐代中叶以后,政府财政收入倚重于工商业税,因此不得不改善环境,以促进工商业的发展,也只有工商业得到发展,政府的财政收入才有望好转。《旧唐书》卷一九《懿宗纪》记载政府曾下诏:“宜令诸道一任商人兴贩,不得禁止往来。”
唐承隋制,其科举选官制的实行为富民阶层参与政治提供了条件。魏晋南北朝时期实行九品中正制,这使得政治权力操纵在世家豪族手中,而科举选官制的实行对门阀士族既垄断地方资源又垄断中央资源的局面造成了巨大冲击。没有一定的经济势力,要想参与科举考试是较难的,至于有财力的富民,完全可与士族一争高下。
因此,唐代由商而进入仕途者不绝如缕,这反映了富民阶层参政意识的增强和社会地位的提高。《太平广记》卷二七《关图妹》记载了一盐商子参加科举登科的情况:“关图有一妹甚聪惠,文学书札,罔不动人……有卤贾常某者,囊畜千金,三峡人也,亦家于江陵……图以妹妻之,则常修也,关氏乃与修读书,习二十余年,才学优博,越绝流辈,咸通六年登科。”
唐代均田制的实行,商品经济的发展是富民阶层崛起的重要原因。而富民阶层的兴起不仅促进了社会阶层结构的转型,而且这一时期的富民充当了最革命的角色,为整个唐宋的变革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