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
2.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3.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4.企业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
5.为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等,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的,该材料仍然应当按照成本计量;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该材料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计量。
6.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
7.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
8.企业存货的跌价准备,通过“存货跌价准备”科目进行核算。本科目可按存货项目或类别进行明细核算。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存货跌价准备。
9.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发生减值的,按存货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差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
10.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价值以后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借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11.发出存货结转存货跌价准备的,借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生产成本”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