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门诊报销比例
起付标准:50元。
报销比例:起付标准以上,300元以下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报销40%;起付标准以下,300元以上的门诊费用由个人负担。
注:在一个参保年度内,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100元。
2.住院保险比例
起付标准:三级甲等医院为1400元;三级乙等医院为1000元;二级医院为400元;一级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200元。
报销比例: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费用医保基金支付9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费用医保基金支付8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费用医保基金支付65%。
3.城镇职工报销比例
1、住院费用报销:
起付标准:一、二、三级医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400元、550元、700元。
住院起付标准: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多次住院,从第二次住院起,起付标准可以依次递减20%,但递减过程中最低起付标准不得低于前款起付标准的50%。
报销比例:退休人员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与在职职工相同,统筹基金自付比例分别为12%、8%、4%。
温馨提示:统筹基金的使用要严格限制在基本医疗服务范围、项目、设施标准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费用开支范围之内,超出部分不予支付,由职工个人自付。
区外转院报销比例:个人先自付20%的基础上,按上述住院费用报销标准予以报销。
注:未经批准到外地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2、长期门诊费用报销:
(1)原则上到定点医疗机构一年报销一次,不满一年但费用超过5000元的可中间结算。
(2)一年收取起付标准400元,除去不对症项目、自费项目及乙类项目应自负的20%以外,进入统筹报销范围的个人承担40%,医保报销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