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报销范围
(1)参保职工按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
(2)住院和紧急抢救医治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标准》所列疾病发生的部分医疗费用。
(3)参保职工经批准在门诊治疗严重慢性疾病(糖尿病、Ⅱ期高血压、肺源性心脏病、脑出血、脑梗塞恢复期)、各类恶性肿瘤化疗以及肾透析等部分医疗费用。
(4)属于家庭病床适应范围中所列疾病,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同意由定点医疗机构设立的家庭病床规定的部分医疗费用。
2.个人医疗帐户报销范围
(1)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的医疗费用。
(2)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
(3)门诊特殊检查治疗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
3.报销比例
起付标准以上的统筹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
一级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负担40%;
二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50%,个人负担50%;
三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40%,个人负担60%。
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年度按自然年度计算。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25000元。
4.报销注意事项
1、孩子出生后应及时为新生儿办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续,现在学龄前儿童个人缴费标准每人每年120元,低保家庭中的学龄前儿童、残疾学龄前儿童每人每年60元。
2、如果孩子出生一年内在参保前就已生病住院发生过医疗费用,要追溯报销的,需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孩子就医时的相关凭据,在医院住院处办理联网手续,发生的费用通过网络可及时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