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条件
新生婴儿可以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此类户口由公安派出所审核后办理。
超过一年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经区、县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审核批准后,可以在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2.所需材料
户口簿 婴儿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或加盖单位人事、保卫部门印章的《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复印件;
身份证 婴儿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出生医学证明 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结婚证 婴儿父母的结婚证。
3.办理流程
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按规定递交材料-入户地公安派出所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派出所审核材料是否符合条件-符合条件的报分(县)局审核-分(局)审核材料是否符合条件-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4.费用标准
全国统一样式的居民户口簿工本费每本:10元。
5.办理地址
拟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户籍受理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