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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顺治元年(1644),确立了皇室宗亲“赐府另居”的制度,这一制度在顺治五年(1648)和顺治九年(1652)分别进行了两次修缮,形成了一套基本的框架体系。“赐府另居”这一制度的基本内容是根据皇室宗亲爵位等级的不同,给他们配备另一个王府让他们另外居住。在王府内还配有专门的属官、侍卫、太监,除此之外,在给赐府另居的同时,朝廷一般还会另外赐予一定数量的田产、商铺。
按照这些来看,清朝皇子的“赐府另居”只不过是一种形式上的分家单过制度,可事实并非如此。结合一下清朝对宗室王公的分封办法来看,就可以发现这种赐府另居的制度并没有那么简单。清朝采用与前朝不同的分封办法,奉行“但予嘉名,不加郡国”的政策,甚至让他们“内襄政本,外领师干”。也就是说,清朝给予宗室王公爵位的加封,但却限制他们只能在京城建造自己的府邸,没有旨令不能擅自离开京城。这两者结合起来看,实际上赐府另居就是一种对宗室权力的限制,是一种巩固皇权的政策。赐府另居不同于分家单过,里面蕴含着很强的政治目的,这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府邸的建立
顺治帝建立这项制度时,并没有子嗣,因而这项制度只用于“国初开创,栉风沐雨,以百战定天下”的功勋宗亲。由于他们的功劳大小各不相同,所以赐予的宫殿的待遇自然也有高低之分,这就形成了按照爵位等级不同进行分级赐府另居的制度。
乾隆时的《皇朝通典·卷四十》中记载,清朝宗室的爵位一共有六级十二等,分别是亲王、郡王、贝勒、贝子、公、将军。依据这些爵位等级的不同,清朝政府制定了详细的府邸规模,这些不同的府邸规模在一些史书文献中也有所记载。
《清实录·世祖实录》中详细记载了顺治九年颁布的自亲王至宗室公爵的府邸建制的条令,如亲王的府邸建制:“基高十尺,外周围墙。正门,广五间,启门三。正殿,广七间,前挥周围石栏。左右翼楼,各广九间。后殿,广五间。夜室二重,各广五间。后楼一重,上下各广七间。自后殿至楼,左右均列广虎。正门、殿、寝,均绿色琉璃瓦。”除了这些占地面积、房屋个数、建筑材料的规定之外,还详细规定了亲王府邸的后楼、翼楼、贴金、绘画、窗楹等等。
相比之下,爵位越低的的宗室王公的府邸也就越简陋,如贝子的府邸建制相比亲王就显得格外朴素:“基高二尺。正房三间,启门一。堂屋四重,各广五间。脊安望兽,余与贝勒府同。”这就充分显示了森严的等级制度下,尊卑分明的状况,这也是“赐府另居”的主要特点。
二、赐府另居的附加赏赐
如果只是单纯地赐府并不能从根本上实现巩固皇权的目的。因此在赐府另居制度之外,清朝为之配备了明确的爵位俸禄制度,将赐府纳入了王公经济体系的一部分。《皇朝通典》中记载:“亲王,岁给傣银一万两;世子,六千两;“郡王,五千两;长子,三千两;贝勒,二千五百两;贝子,一千三百两;镇国公,七百两;辅国公,五百两。每银一两,给米一斛。”这样的俸禄已经算是高薪,但作为宗室王公,不仅要支撑府内庞大的日常开支,还有一些人情世故的往来花费,因此这些俸禄远远不够。
因而除此之外,还有另外的配套赏赐,皇帝往往还会赐予田产、商铺、人丁一类的实物财产给宗室王公,同样的,不同爵位等级的宗室王公的赏赐也各不相同。这样,皇帝就将宗室王公的“根本经济”牢牢抓在了手里,对于皇权的集中起到了极大的作用。
三、 王府内部的属官体系
王府建立之后,府内一定会形成独有的属官体系,一般来说,一个王府的属官分为以下三类人员。首先是一个王府的总管——长使,长使除了要分配府中其他人员的日常工作外;还可以跟随王公参与政事,但康熙八年时以国家重大机密应该慎重为由撤销了。其次就是一个王府的护卫,而这些护卫也是皇帝根据王公爵位等级的不同来进行赐予的;第三类人员是礼制引导,如典仪,负责一个王府内的诸如膳食、修葺一类的生活事务;最后是护军这些人员,也是皇帝根据自己的意愿来进行赏赐的。
除此之外,《皇朝通典》中还对除去护军的其他三类人员的赐予数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自然也是依据爵位等级来制定的。以上就可以看出,宗室王公被赐府的府内人员也尽在皇帝的掌控之中。清朝皇子的“赐府另居”并不仅仅是“分家单过”,还隐藏着很深的政治目的,是皇帝为了稳固皇权的一种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