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从什么时候开始出现权力下移的现象了?

官僚作为唐代职务犯罪案件实践的具体执行者,同时也是唐代职务犯罪案件的行为主体,其必然在职务犯罪实践过程中,充分行使运用自己的阶级特权,从而保护自己集团整体利益。

唐代从法律制定之初,就必须有官僚的参与,律法制定后,必须由官僚予以具体执行,皇权的意图转变为实践,以及法律的实施,都离不开官僚。

中国官僚制度在战国到秦代时期产生之初,完全依附于皇权,从战国开始,皇权集权开始逐步取代、蚕食贵族权力,直至秦代形成了皇权专制下的官僚制度。

在这种制度下,官僚不再像贵族一样世袭,官僚的权力也不再像贵族特权一样,是基于身份取得,在官僚制度下,官僚的权力需要由皇权授予、确认。

在所有制、社会制度的深刻变革下,此时官僚的权力“辖区”、所管理的事物不再是为官僚本身所有,而是在皇权的委托之下,从事国家事务管理的皇权“辅助人员”,没有皇权的授权,官僚权力不论是在本质上还是形式上,都是不合法的。

因此,在官僚制度产生之初,官僚是完全依附于皇权的,但官僚不仅仅满足于单纯的执行者角色,其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在形成相对于皇权独立的运行体系后,开始谋求摆脱、反制皇权,或是以多种手段谋求自身利益,甚至为了谋取自身利益而违背统治者意图。

官僚的权力来源于皇权的授予,这就决定,官僚必须是皇权的支持者、维护者,没有皇权的授权和确认,官僚的权力来源、官僚命令的执行力就成为无源之水。

同时,没有官僚的支持,皇权无法稳固,没有官僚参与社会管理、国家治理,皇权的意图永远无法实践,皇权的行使就成了无本之木。

皇权与官僚互相支持、互相依附的关系,决定了皇权必须授予官僚特权,这既是为了便于官僚执行管理事务,同时也是为了便于拉拢、获取官僚的支持;

另一方面,官僚作为权力的行使者,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必然会形成自己的专属利益,为了维护、扩张这种专属利益,官僚也必将争取、维护自身特权。

针对官僚的特权,在唐朝的立法、执法、司法实践中均有所体现。在立法方面把针对官僚特权的“八议”、“上请”、“减”、“官当”等维护官僚集团特权的制度、规则明确为法律,需要皇权的遵守、配合、执行,一方面充分体现了皇权对于官僚特权的维护认可,另一方面也体现出了官僚对自身特权的追求。

在唐朝职务犯罪的执法、司法实践过程中,对官僚特权的维护表现得更加明显。以长孙无忌带刀入殿案为例,校尉虽然符合职务犯罪的主体构成要件,属于享有特权的官僚,但其特权属于低级特权,虽然属于官僚集团之列,但相对比长孙无忌这种高级文官、脑力劳动者的特权;校尉属于低级武官、体力劳动者。

高级官员与低级官员之间特权的差异,也体现出唐代官僚特权设置的基本原则,以官位的高低决定特权的大小。

官僚特权在本案中的体现,突出表现在对长孙无忌的处理之上,一是对该案的处理,由唐太宗李世民亲自过问、亲自决定,结合长孙无忌的身份,这极有可能是因为适用了“八议”程序,因史书记载不明确,无法予以进一步确定,但能够从审判参与人员的级别、权力中窥见长孙无忌所享有的特权。

二是在对长孙无忌处罚的执行方面,在长孙无忌处犯应处死刑的罪名下,即使适用“八议”的规定,仍应做出相应处理。但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在史书记载中未见,贞观元年对长孙无忌做出降职、免职、罚铜等处理,反而“迁吏部尚书”。

在长孙无忌犯下应处以死刑的犯罪后,不了了之并获得升迁,或许不是因为对戴胄一“秀”君臣留名的考虑,这件事根本不会出现在史书之中。

对长孙无忌的不处理、校尉的轻处理,体现了唐代官僚特权,能够完全左右职务犯罪案件的处理结果,官僚特权能够左右唐代职务犯罪实践。

从官僚权力的最初来源来看,官僚权力来源于皇权、附属于皇权,官僚是皇权的统治工具,辅助皇权从事国家治理、社会管理。

在具体的管理行为中,官僚作为权力的行使者、统治阶级利益的共享者、特权的所有者,在权力运行过程中,官僚所受到的监督、制约除了皇权及代表皇权的监察官员的制约,受到的其他制约几乎没有。任何没有有效制约的权力都会自行寻租,诱使权力所有者寻求自身利益,这是权力本身的特有属性。

从这一点来讲,观唐代官僚权力的不断扩张,类似于现当代行政权的扩张演变路径,一般来说,官僚权力扩张路径分为三种:

第一是将皇权转化为官僚权力,官僚通过与皇权之间的权力斗争,以便于管理的名义,把原本属于皇权专属行使的部分权利,纳入官僚体系权力范围之内,并在实践中逐渐固化为官僚权力。

第二是某个官僚或者官僚集团,从另一个官僚或官僚集团中争夺权力,属于各个官僚之间的权力划分的问题。比如在唐玄宗时期,唐朝在继续沿用旧有执事官,如户部度支等司中官员来管理财富,但同时又任命转运史和判度支等新型使职,作为补充。该种新型使职的出现,就是官僚权力集团内部权力争夺的一种体现。

第三是将原本由被统治阶级自主事项转化为管理事项,或者对被统治阶级科以新的义务。这种权力的扩张特别突出体现在税负领域方面,比如提高的税负,将原本无须纳税事项扩充入应纳税事项,这都是官僚权力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促使自身权力扩充的一种方式。

对唐代职务犯罪实践而言,官员权力扩张对职务犯罪案件的影响,集中体现在“元载案”的处置过程中。比如元载曾请求皇帝下诏令,将任命六品以下的官员的权力赋予其个人行使时,元载通过对吏部、兵部官僚集团的利益进行争夺强化了自己的权力,方便其谋求自身利益。

通过该案例可以分析得出,官员权力的扩张,甚至对皇权的掠夺,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唐代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及对涉事人员的处罚、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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