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议》原名《律疏》,又称《唐律》、《永徽律疏》,是唐高宗在永徽年间命人修撰的一部法律典籍,对后世产生深远影响。下面跟知秀网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
隋唐立法工作在中国古代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形成了由“律令格式”四种形式构成的法典体系。其具体含义为“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正邪,式以轨物程事”。
大体而言,“律”为惩罚犯罪行为的刑法典,“令”是正面规定的规章制度条例,“格”主要相当于律的补充与变通,地位较前两个不及,“式”为各种章程细则、补令。
一、唐律的发展以及具体内容
有唐一代,对法律进行过多次的修订。高宗即位以后,就在前面的唐律基础上又颁行了一款《永徽律》,后来又让宰相长孙无忌等人进行注疏解释,写成了《律疏》30卷,其地位和法律同。
后二道合并刊行,即《唐律疏议》,为现存最早而且完整的中国古代法典,在法律史上有着极高的地位。
所有的篇目和具体针对范围为:
①名例律,指总则律,主要内容是针对宫廷警卫与关隘边防。
②职制律,针对官员行政。
③户婚律,针对户籍土地赋税婚姻等事。
④厩库律,针对畜较与仓库保管。
⑤擅兴律,针对军队征调与工程营建。
⑥贼盗律,针对盗窃、抢劫之类重大刑事犯罪行为。
⑦斗讼律,针对斗殴杀伤事件,并述刑事诉讼程序。
⑧诈伪律,针对欺诈伪造行为。
⑨断狱律,规定审判囚禁等事宜。
⑩捕亡律,规定追捕犯人事宜。
另外还有杂律,主要的作用是拾遗补阙,针对上述诸篇未能涉及的内容。这一分类法源于北齐,影响直至明初。
二、五刑
唐律所载具体刑名有五,称为“五刑”,即笞、杖、徒、流、死。接下面我们分别一一进行叙述。
笞刑有自10至50下五等,杖刑有自60至100下五等,均为以杖责打身体。徒刑就是将人派遣到官府当差,时间由一年到五年不等。
流刑为流放外地,分2000、2500、3000里三等,皆服役一年,役满在当地为编户。死刑分绞、斩二种,以斩为重。
三、唐律的儒家伦理特色
可以看出,唐律里面的内容集中体现了儒家的“一准乎礼”的定罪准则。如名例律首列“十恶”,即所不赦的十个大罪。
其中具体内容包括谋反、谋大逆、恶逆、不道、大不敬、不义以及内乱等十个大罪,其性质或为危及君权,或为破坏家族伦理关系,这些皆在厉禁之列。
如骂人本不构成犯罪,但是如果是辱骂自己的长辈父母,就会以不孝治罪,严重可能处死。又如一般人通奸定罪是徒一年半,而子孙与自己的长辈通奸即属内乱,也是死罪。
另外,为优崇贵族官僚,又有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的“八议”之法,凡八议之人犯死罪皆须上奏,再行审议,流罪以下径减—等唐律深受循家宗法理论影响。
以丧服礼中的五服作为量刑定罪的重要参考标准,将亲属关系由近及远分为斩衰亲、起亲、大功亲、小功亲、缌麻亲五等。
以上内容构成了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特色,对后世影响极为深远。另外,唐律本身的一些特色,主要体现在定罪量刑方面的一些标准对后来朝代的法律制定有着指导性的作用。
四、律令格式
唐代的律、令、格、式全貌已不得见,只有部分遗存。唐太宗时颁行令30卷,1590条。后经数次更定,至开元二十五年(737)整理为27篇,1546条,包括官品令、职员令、选举令、田令等等,现在能够见到的有700余条。
格本存留尚可行者700条,编为《贞观格》18卷,以尚书省24司分类为篇目。高宗永徽以下,又将格分为两部分,曹司常务为“留司格”,存本部门行用,天下所共者为“散颁格”,发至州县。
格的范围比较宽泛,虽然主要内容以禁防条例为主,但是也有其他一些正面性质的具体办事细则,与式较为近似,两者互为补充使用。
太宗时,颁布《贞观式》20卷33篇,以尚书24司及诸寺监分类定名,以后朝廷又数次改动颁布,但仅内容有更动,篇目未变。大概就是将各种制度细则按工作性质归口,分别由有关机构掌握执行。
唐格、式零散,相对稍完整者主要见于敦煌文书,有《散颁刑部格》《水部式》等。律、令、格、式四者共同构成了唐朝的法律,为帝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唐律系统总结了前代法律实践经验,具有立法审慎、内容周详、解释准确等优点。影响不仅是中国本地,而且对后世,对东亚的日本、朝鲜等国也有着巨大的影响,在法制史上占有了十分重要的地位。
时至如今,唐律的光辉并未随着时间的流逝而渐渐暗淡下去,里面的很多内容对现代也有着很大的启发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