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设置监察制度,州县官是如何约束与控制的?知秀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相关内容,感兴趣的小伙伴快来看看吧!
清代延续明代的监察制度,主要对州县政府进行监督与控制
中央集权的行政体制是清代政治的主要特点,中央的行政命令与指令通过省、府、道各个层级最后到达州县,尔后又经州县官之手而传于民。州县官作为最低一级的正式行政机关,依法受上级机关的监督。
中央和省、道、府都拥有对州县官的监察、考察和节制之权。在监察模式的选择上,中央不但建立了正式的监察制度,同时也选择非正式的监察手段,来对州县官的行政管理过程进行监督。
清代的监察制度主要是对明代监察制度的延续,其主要作用便是对州县政府的行政过程进行监督与控制。层级分明的官僚体系使得监察制度,也具有层级节制的特点。正式的监察制度虽是州县行政体系的外部监督,但总体而言仍是官僚体系内的内部监督。
清代地方监察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以及各部分职责与作用
清代地方监察制度主要由六道监察网络构成,分别由巡按御史和钦差,巡盐等御史、十五道监察御史、督抚、按察史,以及守巡道构成。其中巡盐等御史负责专项事务,故不多做赘述。
清初设巡按御史监察官吏,然而巡按制度于顺治十八年退出历史舞台。钦差制度作为巡按制度的替代品而存在。钦差是皇帝临时派到地方处理地方事务的非正式官员,对地方大案进行查办、处理地方棘手的事务。钦差一方面起着监察地方官的作用,另一方面钦差主要起着安民的作用。作为非正式的官员,钦差对地方的监察具有时效性,监察时段难以连续。
与钦差不同,十五道监察御史作为最高监察机关都察院的下属机关,负责对地方事务进行监察。监察御史不仅负责稽查该道省份的刑名案件,同时也对该省份最高长高进行督查。总督和巡抚作为最高地方长官,对其下属官员具有监察权。
监察事务方方面面,涉及到地方行政的具体事务,同时也监察着地方行政效率。按察使作为督抚的下属,一方面对上级进行监督,一方面督查下级州县官员,所谓藩臬两司,具有奏事之责。守巡道分别为布政使的左右参政、参议,按察使的副使、佥事。其实权不大,监察主要对下,在辖区内行使有限的监察权。
州县官的行政决策与行政执行,受着严密监察体系的监督
在具体的地方行政管理过程中,由于钦差监察具有时段性,十五道监察御史又距离地方较远,地方的实际监察权,主要掌握在督抚和按察使手里。其对地方官员的监督又以事后监督为主,内容包括监察官员违法、失责,检查行政,审查会计,会审重案,辨明冤案以及考核官吏。
各衙门需要对上级监察机关,对其政务实施的情况加以汇报,若有不当之处,应责改之,如果延误的事件,监察人员有权利向上参奏。在地方行政管理过程中,州县官的行政决策与行政执行,受着严密监察体系的监督,以保证行政管理的有效进行。
非正式的监察方式,是不同于正式监察制度的一种秘密的监察手段。其主要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君主本人建立秘密的情报系统,来监视地方官员的活动;非正式的监察方式主要通过情报网来获得相关的信息,因此,对情报网的控制程度影响着监察效果的好坏。
在正式监察制度中,钦察虽由皇帝派出,具有私人性质,但仍处于正式的制度系统之内,而皇帝建立的情报系统只具有私人性质。情报系统对于地方官的监察多为事中监督,在事务发生的过程中,便由相关人员将信息传递给皇帝。
另一方面,非正式监察手段是州县衙门内部建立的,由州县官员主导的对不同衙门系统内部成员相互监督的监督手段。幕友与长随一般由州县官所聘用,具有私人性质。在衙门负责非正式的监督书吏,以防止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权力异化等现象。
州县官作为正印官,对整个衙门的运作都具有监督权。衙门系统内的内部监督为事前、事中、以及事后监督,其贯穿整个县衙行政管理过程之中。不过这种内部监督涉及的范围较广,不仅仅局限于有关行政方面的事务,同时衙门系统内的私生活在某种程度受到监督,以保证州县官的权力在衙门系统内部处于支配地位。
州县官聘任幕友的目的之一是监督书吏,而长随则负责监督进出大门的人员,对在不寻常时期外出人员进行盘问并上报州县官。
清朝廷一般从法律控制与道德教化两个方面,来对于地方行政官员的行政责任进行强化,法律上的强化表现为,清律对州县官行政行为的规定与约束。
由于州县官主诉讼,因此清律对州县官行政责任的规定,一般与其司法职能相关。在其履行行政职能的过程中,州县官不但对其负有行政责任,同时也肩负着刑事责任。
结尾:州县官犯错按不同等级,由吏部行驶处分权
州县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出现不履行其职责或违法但不构成犯罪的行为时,由吏部行使处分权。行政处罚的形式分为三个等级,各个等级又有具体的划分。
一是罚俸,共有七个不同的等级。二是降级。降级视行政行为的严重性分为两类,分别是降级留用和降级调用。第三个等级的处罚,也是最为严厉的处罚,即:革职。
革职一般也分为两种情况。一是降调级不足者,则革之。如若革职而有余罪,则交由刑部处罚。此外,清代在对行政官员作出处罚时,会根据其犯罪的性质处以不同的刑罚。从公罪与私罪的角度来讲,适用原则一般是公罪从宽、私罪从严。
对于轻微的行政责任,清代有未列入正式处分范围内的处罚方式,即:记过。记过对官员的考评有着一定的影响。
州县官如若在行政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的违法行为,则面临着刑事审判。清代的刑事审判包括五种,即:笞杖徒流死。五种刑罚由轻至重,各个类型又根据犯罪行为的轻重,分为不同的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