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初,朱元璋建立分封制,大封诸王。每当一提起这个,那么小编就不得不给大家详细的说一下了
在明代,藩王是一个非常特殊的群体,他们接受朝廷的俸禄,但却又不用从事四民之业,在法律方面,他们也有自己的独特性,对于朱元璋于洪武七年二月所正式颁布的《大明律》并不适用,在司法过程中,要被当成是重量级的皇亲国戚而予以特殊对待!
明代万历朝时期,虽然明确规定了,朝廷的司法机构可以为宗藩定罪,但也只是限于那些级别比较低的宗藩而已。
在整个明朝历史中,朝廷的司法机构始终都无法将宗藩,与其他违法犯罪人员等同对待,从来都不具备对这些藩王拥有独立裁决权!
既如此,当这些藩王出现违法犯罪的事情时,又该如何去惩罚他们呢?
事实上,虽然《大明律》无法完全适用于藩王,但在明代有一个虽然不是法律,但其又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典籍,是明代对藩王进行惩处的,最为主要的效力来源。
它就是由朱元璋所主持创作的,以巩固朱明政权为目的,以训诫朱家子孙为主要内容的家法——《皇明祖训》。
在《皇明祖训》中,对于藩王等皇亲国戚犯法惩处问题的规定,是其主要内容之一。
《皇明祖训》载:“皇亲国戚有犯,在嗣君自决。除谋逆不赦外,其余所犯,轻者与在京诸亲会议,重者与在外诸王及在京诸亲会议,皆取自上裁。其所犯之家,止许法司举奏,并不许擅自拿问。”
从这句话就已经点明了一点,像藩王这样的皇亲国戚,只要所犯的不是像谋反这样的大罪时,法司这样的常规执法机构,只有像皇帝具奏的权力,没有擅自拿问的权力。对于这些藩王的惩处问题,完全取决于皇帝的自裁。
《皇明祖训》载:“凡亲王有过重者,遣皇亲、或内官宣召。如三次不至,再遣流官同内官召之至京,天子亲谕以所作之非。果有实迹,以在京诸皇亲及内官,陪留十日。其十日之间,五见天子,然后发放。虽有大罪,亦不加刑;重则降为庶人,轻则当因来朝面谕其非。或遣官谕以祸福,使之自新。”
这段内容上的所谓“虽有大罪,亦不加刑”,指的是不得已对于藩王施以苔杖流死五刑,当然这一切的前提条件依旧是他们不要犯像谋大逆、谋反这样不可饶恕的罪。
纵观整个明代,对于藩王违法的惩处情况,基本吻合了“虽有大罪,亦不加刑。”
主要惩处方式有降旨戒谕、削革禄米、暂停袭封、革绝降为庶人等等手段,至于赐死,也有但比较少见,正常会被赐死的藩王都是他们意图造反失败、严重违反伦理纲常或者残杀自己的亲人等等,有着严重错误的情况下,才会被赐死!
综上,由于朱元璋过于重视自己的家族,制定了“亲亲”原则,所以导致无法依靠《大明律》对于这些皇室宗亲,进行直接的惩处,进而使得这些藩王在大明朝法律上拥有无可争议的特权。
就算是皇帝本人,也需要去依靠带有着家书性质的《皇明祖训》,根据里面的相关规定,去对这些藩王做出相应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