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着短裤上班,也能被开除?上海虹口法院近日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听上去十分奇葩的劳动纠纷案件。金先生2016年进入公司,由于他不顾公司规定使用私人手机,还穿着短裤上班,多次受到处罚。最终,公司方面解除了金先生的劳动合同。原告金先生认为:工作期间穿短裤不足以认定为《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解除劳动合同程序不合法,期间未收到被告的处罚通知。(看看新闻5月7日)
“穿着短裤上班被开除”的标题,足够吸引人的眼球,甚至可能被解读为资方的任性与傲慢,然而在这不寻常的背后,却未必是不合理、不合法。相关法律保护劳动者的权利,可如果这种权利被滥用,法律也无能为力。
有几个细节需要交代:入职前公司就曾告知过金先生相关规定,且全体员工都在文件上签字确认过;金先生工作期间身着短裤次数达到三次;金先生因此处罚过。概括起来,即表明金先生是知情同意、明知故犯、“屡教不改”。从契约精神的角度看,既然认可了公司的规定,就应当遵守,单方面违反契约就当受到惩罚。从情理上来说,受不了可以离职,一次次挑战公司制度的做法,恐怕没几个企业能够容忍。
有人说,穿着短裤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儿,这家公司太较真了。的确,有些单位不追究,但并不代表没有追究的权利,如果企业性质或企业文化对员工衣着仪表有更高要求,员工也应当去遵守。譬如银行等窗口单位,如果工作人员的穿着非常随意,恐怕客户第一感觉就很糟糕。也就是说,员工的精神面貌可能对企业效益产生直接影响。劳动者当然有自己的权利,可这种权利不应是无度的,只要企业的规章制度不违法又合情合理,员工就应该服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规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金先生可能把穿着短裤当做了自己的权利,所以被处罚后依然故我,如果公司选择默认,不排除明天甚至有人带着宠物来上班,这公司岂不乱套?人人挑战制度,正常的生产经营就无从谈起了。
虽然规章制度很明确,事先告知、事后警告等程序没问题,“禁止穿着短裤上班”也与相关法规不冲突,但是否应当被开除,还要看法院对诸多细节的最终认定。譬如,先后三次身着短裤上班,是否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果没有明确规定,就只能交由法官自由裁量了。即使是“各打五十大板”,金先生可能也悔不当初,因为穿着短裤而丢掉工作,真的值得吗?如果说有什么教训需要吸取,那就是法律不仅保护劳动者权益,同样也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太过任性的结果,只能是自讨苦吃。(图片来源: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