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怀王熊槐,芈姓熊氏,楚威王之子,楚顷襄王之父,战国时期楚国第37位国君,在位共30年。下面知秀网小编给大家带来了相关内容,和大家一起分享。
楚威王十一年(公元前329年),楚威王去世,熊槐继位,史称“楚怀王”。 在位期间,他曾破格任用屈原进行改革,但变法半途而废。楚怀王六年(公元前323年),击败魏国,夺取八城;楚怀王十一年(公元前318年),担任五国联盟的纵长,合纵伐秦;楚怀王二十三年(公元前306年),灭亡越国,拓境江东。但是,他也曾在楚怀王十七年(公元前312年)发动丹阳、蓝田之战,损兵折将、痛失汉中;又在楚怀王二十八年(公元前301年)经历垂沙之战 的大败,国土沦丧。 楚怀王三十年(公元前299年),楚怀王与秦昭襄王在武关会盟,秦国将他扣押,胁迫他割让巫郡、黔中郡,被他断然拒绝。楚顷襄王三年(公元前296年),楚怀王客死于秦。梓棺返楚,“楚人皆怜之,如悲亲戚。”
为政举措:政治
重视法治
楚怀王是一位重视法治的君主。一方面,他关注法律的制定,曾经任用屈原草拟、发布宪令,楚国一度得以富强。屈原《惜往日》开篇的“惜往日之曾信兮,受命诏以昭时。奉先功以照下兮,明法度之嫌疑。国富强而法立兮,属贞臣而日娭",就回顾了当时的场景。 此外,《包山楚简》记载,在楚怀王时期,楚国已经形成了严谨的法制体系,并且有了完备的成文法典来指导法律的执行。楚国在民事、刑事、行政、军事等社会生活的多个方面已经使用法律来调节与控制,并已形成了严密的司法审理流程。
另一方面,楚怀王本人也对司法环节表现出关切。《包山楚简》中的许多简文,证明下层官员可以越级将刑事告诉怀王,楚怀王会亲自过问;有的案件,甚至由他亲自审理,并做出判定。由此可见,楚怀王对国事是比较关心的。
在这样的背景下,楚国境内一度十分安定,故有“楚治”之说。
改革积弊
尽管楚怀王对法律比较重视,但面对楚国的积弊,他缺乏坚定的改革决心,使得变法半途而废。
在中央方面,朝廷贪腐之风横行,一些旧贵族大臣“厚赋敛于民”,压迫百姓。 此外,楚廷还存在着言路壅蔽、结党请托等问题,权贵相互勾结,排挤有识之士。因此,屈原提出了“励耕战、举贤能、反壅蔽、禁朋党、明赏罚、移风易俗”的主张,进行变法。 但改革触动了权贵阶层的利益,遭到了他们的抵抗,改革最终失败。《吕氏春秋·察今篇》曾用“刻舟求剑”的典故来比喻楚国法律的僵化。
在地方管理方面,战国时期,列国除齐国外都普遍实行郡县制与封君制并行的制度,楚国也是如此。楚怀王在位期间,曾在汉中、江东、新城设郡;此外楚国还有巫郡、黔中郡等。楚国的封君则主要分封在汉、淮流域, 和其他各国一样,这些封君有征税权等经济特权以及行政权,而无立法权、兵权。但与他国不同的是,楚国的封君很多都出自世袭,并且数目尤其众多。这些封君曾经阻挠吴起变法,又攫取了地方财政收入,其封邑将国土零碎分割,无疑将带来“贫国弱民”、削弱国力的严重后果。
党争误国
楚怀王时期,楚国人才济济,既有昭阳、景翠、屈原、召滑、昭鱼、昭雎、景鲤、唐蔑等本土士人,又有陈轸、杜赫 [208] 、吾得 [209] 、苏厉等客卿。但是,怀王朝的党争非常激烈。其中最典型的,就是屈原因上官大夫的谗言而见疏的事例,屈原因此感叹“众女嫉余之蛾眉兮,谣诼谓余以善淫”。 其实,这并非屈原的一家之言。在垂沙之战后,苏子曾面见楚王,言谈中侧面反映了楚廷清、浊流大臣倾轧争斗的现状:“臣愿无听群臣之相恶也,慎大臣父兄,用民之所善……人臣莫难于无妒而进贤。……无妒而进贤,未见一人也。”末句虽有夸张之嫌,也反映了楚廷的政治斗争非常普遍,到了危及国家的程度。
在这样的情况下,即便是楚人也有被排挤的,更别说那些外来客卿了。 楚怀王在位时,重用贵族大臣,客卿相对被轻视。 惠施曾经流落到楚国,楚王不予留用 ;陈轸曾在楚国任职,但朝中权贵“欲公之去也”,陈轸也不得不出走齐国。 这些人才的流失,无疑会对楚国的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在权贵腐败以及朝廷党争的双重影响下,楚国爆发了庄蹻之乱,造成了“楚分为三、四”的严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