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法官的职业操守,在当时有何影响?

宋朝法官的职业操守,在当时有何影响?下面知秀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相关内容。

众所周知,宋朝的文化是中国封建史上罕见的鼎盛时期,在这个文化兴盛达到巅峰的时期,朝廷对于官员的考核以及文人士大夫的尊重也达到了顶峰。

宋朝文人立国的根基为了进一步维护,使得官场长期处于一个较为清明的环境,

对官员的考核与擢升更为严格也有一定的法度与准则,相较于其他封建王朝来说,对官员本身还是较为公平的法度。

而宋代负责府州司吏参军及司法参军的履职考察,似乎达到了历代的最高水平。

宋太宗执政以来,制订了森严的法度来要求督察者与被督察者,如此就奠定了宋朝政治考核官员擢升较为清明的基调

作为一个考核他人的法官,其自身所背负的责任是不可推卸的,而宋代刚正不阿的法官也坚持职守,维护了法度尊严的同时还保障了法度外的温情,这是十分难得的。

一、法度森严,合于人情

自汉武帝罢黜百家之后,中国历代的官场都奉行儒家主义的贯彻执行,而以韩非为首的法家代表理论逐渐地在历史长河中与政治脱节了。

随着儒家治国理念的发展,在参与整个朝政治理的同时,也使得儒家原本“爱仁”的中心思想中加入了“法治”的思想。

在儒家治国理念贯穿整个宋朝政治里,通过森严的科举制度选拔出的下层士子,本身对于这个国家就有特殊的情感,而他们自小所耳濡目染的儒家教育,也决定了他们有自己的底线与准则。

这就使得宋朝担任司法官员的人较为正直,本身有着正气浩然的规矩与正直。

据《宋史》的记载,法官本身的执法严格使得宋朝冤狱较少,在无法分清事实的情况下,法官即使是“疑罪从无”也绝不会错杀一个好人。

这一点与现代的法度出奇地一致,展现了宋代法度的先进性与人性化,几乎与现代持平的公正是非常难得的。

除了法官本身的职业操守外,君主的慎重体恤也是公正法度执行下来时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

宋代由于监察机构的完善以及三省六部的职责分明,故而官员对于皇帝的监管力度以及谏议较为完善,

即使是历史上公认的昏庸君主宋徽宗,也曾“牺牲”用膳时间来接受大臣们的谏议。

君王的鼎力支持以及法官忠正职守的职业操守很难不产生清明的政治环境,也正是这样的政治形式,使得了法官在督察时执法严明得更有积极性。

在《曹刿论战》中,庄公所说的“大小之狱,虽不能察,必以情。”而曹刿对于这个政治举措的评价是“忠之属也。”可见在一个国家法度执行的过程中,

公正与否以及法度的合理化是民心向背的准绳,而宋朝法官的执行力无疑是历史上难得的公正准绳。

同时,在森严的规章制度与贯彻到底的执行力之间,

法官忠于职守的体现绝非仅限于严苛法律,而是隐含在法官们对于事情始末的清晰了解,以及不事权贵的傲骨峥嵘。

二、刚正不阿,中肯准确

在宋朝法官的职业操守中,最高的准则无疑是众人所奉行的“无冤”与“得情”,不仅是官员,

在皇帝对于自己所统帅的天下下达政令时,也会根据这两点来施行法度归拢人心。

在记录皇帝的言行与诏书的官方案籍中《宋太宗召令集》,详细地记叙了关于权力顶层的“法官”皇帝对于府州司里的判罚与刑诏。

在对于凤翔府司理以及郑州参军私动酷刑致人死亡的案件中,宋太宗秉承自己儒家思想立朝的根基,认为两位司法官的做法违背了“仁治”的中心思想,伤及人命有违天和,故而,宋太宗在诏书中对这两位官员的处罚极其严厉。

除此之外,宋太宗还昭告天下,如再出现此类事件,那么涉案官员将被定性为因“私罪”致人死亡,

表达了国家与“酷吏”决断的信念,同时对于司法官的进退有度是一种督促与警示。

从这些针对执法人员“刑讯”的诏书中,北宋初期对于政治清明吏治公正的大力举措可见一斑,

也许也正是封建统治者对于司法人员的严厉,使得整个宋朝官场相对公正。

这些手段使得宋朝的司法官员,在对于涉案人员的拷问中,会站在公平的立场进行判决。

除了对于刑讯公正要求之外,朝廷对于监守自盗滥用职权的司法官员也毫不手软,即使是在整个国家进行大局的赦免以及恩科之中,都明确要求了对于司法过错的官员不复录用或者降级待遇的政策。

可以说,处心积虑的统治者将“达摩克斯之剑”悬在了掌控律令的官员头顶,从而

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司法官员们的“忠于职守”不只是出于自身秉性更是出于上层的压迫。

宋太宗时,公正且独立于朝廷的政策并没有一直实行下去,

随着一朝天子一朝臣的人事变更,天子所奉行的司法观念也在随之发生变化。

例如在正史上评价极高的宋仁宗陛下“仁孝治天下”的观念就在司法治事中有很多体现,其中最为明显的还是对于司法官员过失致人死亡的决断。

在发生了司法官员因自身的谬误而导致涉案人员死亡的时候,仁宗陛下降下诏书言明“事已至此,人死不可复生”,从而减轻了对于涉案司法官员的惩处。

这固然表现了他在执政时仁慈的一面,但随着君主的言行也使朝野上下的吏治之风为之一振,

历朝历代上行下效都是政令传达的必然结果。

三、忠职守正,不改其心

在宋朝法官的职责履行中,也碰到了历代官官相护的阻隔,

只是不同于其他王朝,由于宋朝通过科举入仕的人相对于世家豪强的察举较为公正廉直,故而许多司法官员在史书上都留下忠正职守不改其心的神来之笔。

历史上关于忠正不阿的最佳诠释是公认的“崔杼弑君,太史直书”,刚正不阿的史官在面对屠刀的威胁时没有改变自己的本心,反而将事实一一记录于史册,

在接连诛杀三位史官之后,大夫崔杼终于放弃了对于史官记言的干预。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正义,刚直不阿的司法官往往会跟上司针锋相对,绝不在法度之外退让一步。

这种精神是法官的司法史上非常耀眼的光辉,

同时也说明了我泱泱华夏五千年以来对于本心与底线的坚守,这是一个民族最伟大的精神财富,也是一国屹立的最佳支撑。

那么宋朝司法官员在维持自身职责的轶事呢,这些泛着坚守精神的行为在《宋史》中多有体现,曾经写下传颂千古的《爱莲说》的周敦颐在担任州司法理事时,就曾经面对这样的尴尬境况,但他坚守本心履行职责,忠正职守地言明“宁归田里”也绝不“杀人媚官”。

这表明了他看重职责的履行重于对官职的在意,同时也是他“出淤泥而不染”的最佳体现。

除了周敦颐这位青史留名的廉明官员代表外,宋朝的许多其他司法官也不逊色于他,有的官员在面对官场错综复杂的重重压力之外,依旧不改本心地绝不错杀一人。

这似乎是在奔赴这个岗位之初他们就奠定了自己的职业初心,那就是“不以冤狱换取自身利益”。

当然他们在任职期间所谋求的是事事“得情”没有冤狱,这关乎法律底线与尊严,是他们宁愿以生命坚守的原则。

时光会记得,一个时代中一群人的正直与努力,而宋代刚正不阿的法官们在履职时所奉行的“以司职期间保证生命,而不谋求晋升”为原则,这就决定了他们有着视死如归的勇气。

在官场复杂的环境中他们始终坚守“不以人民换取自身利益”,这是那个朝代,司法参军最闪耀的光辉。

在履行自己的职责时,他们不只限于做到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情,反而尽力谋求做到最佳,

所以在宋朝的案牍中常常出现司法参军争狱的现象,这是其他朝代所稀缺的。

而之所以他们奉行着如此忠正职守的原则,其根本原因大概是由于科举制度的推行,使得人才处于了相对公正清明的环境,那么通过这种环境而脱颖而出的人就有自发地维护这种公正制度的自觉性。

这有种得之于此,报之于彼的反馈感,是宋代司法以及参军们公正职守的最佳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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