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印案对朱元璋有何影响?是惩治贪官污吏还是乱杀无辜?

明朝(1368年―1644年 ),中国历史上的朝代,明太祖朱元璋建立。初期建都南京,明成祖时期迁都北京。传十六帝,共计276年。明朝时期君主专制空前加强,多民族国家也进一步统一和巩固。明初废丞相、设立厂卫特务机构,加强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但同时也为中后期宦官专政埋下伏笔。明朝时期农民反封建斗争也进入了一个新阶段。那么下面知秀网小编就为大家带来关于空印案的详细介绍,一起来看看吧!

空印案,发生在明代洪武年间。空印,就是在文书上预先盖上印章,需要用时再填写上具体内容。此案在当时受到明太祖朱元璋相当程度的重视。朱元璋认为官吏可以利用空白文书簿册作弊,所以要严惩使用盖有官印空白文书簿册者,因为牵连人数众多,为明朝初期一著名大案。

有关空印案的处置,以至于发生时间,所杀人数,存在许多疑点。空印案是惩治贪官污吏还是乱杀无辜,后人对朱元璋评价上亦存在分歧。

空印案发生背景

按明朝规定,每年各布政司、府、县都要向户部呈送钱粮及财政收支、税款账目。户部与各布政司、府、县的数字须完全相符,分毫不差,才可以结项。如果有一项不符,整个账册便要被驳回,重新填报,重新盖上地方政府的印章。

朱元璋时明朝的首都在南京,全国各地官员都要到南京来报送账册。当时上缴的是实物税款即粮食,运输过程中难免有损耗,出现账册与实物对不上的现象是大概率事件。稍有错误就要打回重报,江浙地区尚好,而云贵、两广、晋陕、四川的官员因当时交通并不发达,往来路途遥远,如果需要发回重造势必耽误相当多的时间,所以前往户部审核的官员都备有事先盖过印信的空白书册以备使用。这原本是从元朝既有的习惯性做法,也从未被明令禁止过。

空印案事件经过

朱元璋发现空印这种做法后,极为敌视。它的部分原因是,他非常不喜欢蒙古元朝时代已经出现的官僚们的舞弊行为。他严厉地对付带有这种意味的行为。使用空印会给贪污大开方便之门。

发生“空印”事件后,史载,朱元璋的反应是“盛怒”,认为这是欺罔行径,丞相、御史都不敢谏言。下令,主印官员处死,副手以下杖一百充军。

同年有星变,朱元璋下诏求言,有浙江宁海人郑士利上书朱元璋。郑士利兄,乃湖广按察使佥事郑士元,受空印案连累坐牢,为避免被认为是“有假公言私者”,等到郑士元出狱后,郑士利这封上书才上交到朱元璋手上。郑士利上书数千言,言数事,其中空印事尤详。

郑士利认为,陛下欲治罪这些空印的官员,是唯恐奸吏得到空印纸,弄虚作假危害老百姓,但这是不可能的,并提出了四个观点 :其一,空印账册盖的是骑缝印,具体到每张纸上印迹并不完整,与一纸一印不同,即使流散出去,也办不成什么事,何况这盖了章的白纸也是轻易拿不到的。其二,钱粮这些账目数字,府必合省,省必合部,出入对错,最后户部说了算。而部省间距离,远则六七千里,近亦三四千里,一旦有错,一次往返差不多要一年时间。先印而后书,这是权宜之计,且由来已久。其三,国家立法,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而后根据法律惩处违法者。但是,立国并没有针对空印的法律,大家一直是这么做的,并不知道有罪。如今一旦治罪,不能服人。其四,国家培养一个合格的官员很难,能位至郡守的官员,都是数十年培养所成,这些官员并非草菅可割而复生。

朱元璋看罢郑士利的上书后,大怒,命令丞相御史追查幕后主使者。郑士利笑道 :“顾吾书足用否耳。吾业为国家言事,自分必死,谁为我谋?”最终没查出幕后主使,郑士利被流放。而且不但空印案中的官员没有因此被赦免,就连已经释放的郑士元也受此连累被抓起来流放了。

空印案处置结果

《剑桥中国明代史》:“有些材料说,在空印案中有数以百计的官员被处死。”

《明史·郑士利传》:“主印官员处死,副手以下杖一百并充军远方。”

方孝孺《叶郑传》:“行省言臣二十余辈、守令署印者皆欲置之死”,后来朱元璋“竟杀空印者”。

吴晗《朱元璋传》:“空印案与郭桓案连坐被杀达七、八万人。”

方孝孺《逊志斋集·卷二一》:“叶伯巨郑士利传”载:“洪武九年,天下考校钱谷策书,空印事起,凡主印吏及署字有名者,皆逮系御史狱,狱凡数百人。 ”

柏桦《朱元璋与空印案》:“因此空印案牵连的人数应该超过千人。按照当时的官制,官吏总数约2万人,惩处千人,占官吏总数的5%,足以引起轰动效应。 ”

与郭桓案共计杀七、八万人说及杀数万之说,是当前最通行的说法,大多数与朱元璋有关的论著都采取此说。

空印案发生时间

空印案的案发时间,以及涉案被杀人数,还存在争议。在案发时间上,有洪武八年(1375年)说,洪武九年(1376年)说,洪武十五年(1382年)说。在涉案被杀人数上,有杀数万之说,有与郭桓案共计杀七、八万人之说。

洪武八年(1375年)说,中央民族大学陈梧桐教授曾经有《明初空印案发生时间考》一文,进行了细致的考证。洪武九年(1376年)说,则是根据明人方孝孺《逊志斋集》卷二一“叶伯巨郑士利传”,与《明史・郑士利传》对比而得出的。洪武十五年(1382年)说,因为《明史・刑罚志》持此说,所以为大多数明史论著所公认。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