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后世影响深远的《开皇律》制定过程是怎么样的?《开皇律》代表了隋朝立法的最高成就,承袭了前朝法制长期发展的经验,下面知秀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相关内容。
隋文帝于开皇元年(公元581年)针对北周刑法繁杂苛酷的情况(史称“内外恐怖,人不自安”),即命高颎、郑译、杨素、常明、韩濬、李谔、柳雄亮、裴政等人,于北魏、北周旧律的基础上改定新律。
开皇三年(公元583年),又以“律尚严密,故人多陷罪,每年断狱,犹至万数”的原因,特敕命苏威、牛弘等人本着删繁就简的原则,修改《新律》,主旨在于“权衡轻重,务求平允,废除酷刑,疏而不失”,完成了历史上著名的《开皇律》。
《开皇律》经过删繁就简、补充完善,使封建法典的编纂进一步系统化、规范化,为我国封建法律的定型作出了极为宝贵的贡献。
《开皇律》上承汉律的源流,下开唐律的先河,其中所规定的各项基本制度均被唐律直接继承,成为唐律的直接蓝本,后来又为宋、明、清各朝所沿用,因此,隋朝的《开皇律》在中国法律制度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但制定《开皇律》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封建统治的需要和地主阶级的利益,所以贵族官僚在法律上享有特权。凡是在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等“八议”之科者和七品以上官吏,犯罪皆减一等;九品以上,听以铜赎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