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报销的范围
1、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家庭病床)治疗。
2、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费用。
医疗保险予支付的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
(2)急诊留观并转入住院治疗前7日内的医疗费用;
(3)符合城镇居民门诊特殊病种规定的医疗费用;
(4)符合规定的其他费用。
2.不予报销的范围
1、在太原市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急诊除外)。
2、不符合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标准的医疗费用。
3、未按规定期限结算的住院医疗费用。
4、私自涂改处方或自行开方索取的药品费用。
5、在国外或港、澳及台湾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6、因违法犯罪、打架、斗殴、酗酒、自残、自杀、吸毒以及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7、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应当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3.报销比例
1、住院治疗:
一级医院:85%;
二级医院:70%;
三级医院:60%;
急诊住院:50%;
转诊外地三级医院:55%。
2、普通门诊:
报销比例:起付标准以上符合门诊统筹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